# 向 BIA 提出重新审理动议和复议动议

> 通俗易懂地介绍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重新审理动议和复议动议：期限、次数限制、例外情况和电子提交规则。

- 来源: https://carlosmaury.law/zh/news/motions-to-reopen-reconsider-bia-8-cfr-1003-2
- 作者: Carlos Maury Law
- 发布日期: 2026-06-28
- 主题: 重新审理动议, 复议动议, 移民上诉委员会, 8 CFR 1003.2, BIA 动议期限
- 英文原文: https://carlosmaury.law/news/motions-to-reopen-reconsider-bia-8-cfr-1003-2

如果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已经对您的案件作出决定，而结果并不如您所愿，大门并不总是关闭的。联邦法规 **8 CFR § 1003.2** 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途径，请求委员会重新审视案件：**复议动议**和**重新审理动议**。两者听起来相似，但作用截然不同，适用不同的期限，并受严格的次数限制。错过期限或提交错误类型的动议，可能永久丧失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细节至关重要。

本指南深入解读 § 1003.2。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期限和例外情况取决于您案件的具体事实，在采取行动之前，您应当咨询移民律师。您也可以对照本说明阅读 **[法规全文（PDF）（英文）](/resources/8-cfr-1003-2-motions-to-reopen-reconsider-bia.pdf)**——截至2026年6月25日的现行版本——并在[联邦法规电子版（eCFR）上查阅 8 CFR § 1003.2 的现行官方文本](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V/subchapter-A/part-1003/subpart-A/section-1003.2)。

## 两种动议的对比

- **复议动议**主张委员会根据已有的案卷，在**法律或事实**上作出了错误认定。您并不提交新证据——而是指出具体错误，并援引能够说明该决定为何有误的法律依据。
- **重新审理动议**主张存在此前无法获得、也无法在先前听证中提出的**新的重要事实**。它必须有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如果您要申请救济，还必须附上实际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根据 § 1003.2(a)，委员会可以**随时依职权**重新审理或复议案件，但当事人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动议**提出。批准或驳回属于**裁量权**范围——即使您*已就救济提出初步成立的理由*，委员会仍可驳回重新审理动议。

## 复议动议：30天期限

复议动议必须：

- **指明先前决定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并**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 1003.2(b)(1)）。
- 在委员会决定寄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 1003.2(b)(2)）。
- 遵守**一次动议的限制**——对同一项决定，当事人**只能**提交**一次**复议动议，并且**不得**对驳回先前复议动议的决定申请复议。在 INA § 240 规定的递解出境程序中，非公民对可被递解的认定只能提交一次复议动议。

一项重要的禁止规定：**仅以**案件不应在不附意见的情况下（由一名委员会成员或三人合议庭）被维持为理由的复议动议，**不予准许**（§ 1003.2(b)(3)）。

## 重新审理动议：90天期限——及其例外

重新审理动议必须说明拟证明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1003.2(c)(1)）。证据必须是**重要的**，并且在先前听证时无法获得或无法发现。如果动议是为了申请裁量性救济，而您在先前听证时已有权利和机会提出申请，则动议一般会被驳回——除非该救济所依据的情况是在那次听证**之后**才出现的。

一般规则（§ 1003.2(c)(2)）：**一次**重新审理动议，并须在最终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迟于90天**提交。

但 § 1003.2(c)(3) 列出了**不适用时间和次数限制**的情形，包括以下重新审理动议：

- 根据 § 1003.23(b)(4)(ii) 提交的**缺席递解令**相关事项（无时间限制），以及其他某些涉及缺席审理的规定；
- 以国籍国或递解目的地国的**原籍国国情变化**为由，**申请或重新申请庇护或暂缓递解**——前提是证据重要且此前无法获得；
- **由各方共同提交/经各方同意**的动议；或
- 由**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在排除入境或驱逐出境案件中，以原程序中存在**欺诈**（或存在可支持终止庇护的犯罪）为由提交的动议。

如果针对移民法官或 DHS 官员决定的重新审理动议在提起上诉时尚未审结（或在上诉待决期间提交），该动议可被视为**发回重审动议**，并与上诉合并审理（§ 1003.2(c)(4)）。

## 离境限制

根据 § 1003.2(d)，当事人在排除入境、驱逐出境或递解出境程序中**离开**美国后，本人或他人**不能**再为其提出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离境——包括在动议提交**之后**发生的递解出境——视为**撤回**该动议。实际教训是：离开美国（无论是自愿离开还是被递解出境）可能使待决的动议失效。

## 提交动议并不会暂停递解出境

提交动议**不会**自动阻止递解出境。根据 § 1003.2(f)，除非委员会、移民法官或获授权的 DHS 官员**明确批准中止**，否则原决定**照常执行**（某些缺席递解令相关动议属于有限的例外）。如果您需要中止递解出境，一般必须**申请中止递解**——不要以为单凭动议就能保护您。

## § 1003.2(g) 规定的提交程序

(g) 款规定了具体操作细节，操作失误可能让一项原本有力的动议失败：

- **(g)(1) 语言、出庭代理、送达。**动议必须使用**英文，或附有经认证的翻译**。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必须附上 **EOIR-27 表格**（出庭代理通知）；在执业人员协助下准备文件、但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须提交 **EOIR-60 表格**。每一份动议都需要附上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证明**。
- **(g)(2) 向何处提交。**针对委员会已决定事项（源自移民法官的案件）的动议**直接向委员会**提交，并须附上 **§ 1003.8 规定的费用或费用减免申请**。最初由 DHS 官员决定的事项，则向该 DHS 办公室提交。
- **(g)(3) 理由书。**对方当事人一般有**20天**时间作出答复；如果未及时提交答复，该动议**视为无异议**。
- **(g)(4) 提交方——强制电子提交。**这是关键的现行规则：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DHS 以及所有登记在案的律师和认可代表必须通过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电子提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委员会提交所有文件。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电子提交，但必须先**在 EOIR 注册**；一旦您在某个案件中选择了电子提交，除非委员会以正当理由准许您退出，否则该案件必须一直以电子方式提交。
- **(g)(5)–(g)(9)。**原件须应要求随时可供提供；此外，关于**系统故障**有专门规定，禁止以电子方式提交**机密信息**或**密封的医疗文件**，并有**签名**要求和**送达**规定（通过电子提交系统电子送达，或附送达证明以纸质方式送达——提交方不是 DHS 时，须送达相关辖区的**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

## 口头辩论与裁决

您可以在动议中**申请口头辩论**，但委员会仅在其裁量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 1003.2(h)）。委员会以**书面命令**作出裁决（§ 1003.2(i)）。如果批准重新审理且需要进一步程序，案卷将退回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移民法庭或 DHS 办公室；如果批准复议，委员会将**维持、变更或撤销**其原决定。

## 为什么细节很重要

在 BIA 提出动议，对时间和程序的要求毫不留情。几点要点如下：

- **立即记下期限**——复议为30天，重新审理为90天，均从决定寄出之日起计算。
- **您通常只有一次机会。**次数限制意味着，一项薄弱或过早提交的动议可能用掉您唯一的机会。
- **了解例外情况。**原籍国国情变化、缺席递解令、共同动议以及 DHS 以欺诈为由的动议，可以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但每一种都有其严格的要求。
- **动议待决期间不要离开美国。**
- 如果存在被递解出境的风险，**请申请中止递解**。

## 前移民法官能提供怎样的帮助

这类动议正是了解移民法庭**实际运作**的经验发挥作用的地方。Carlos Maury 是一位**前美国移民法官**，曾在法官席上审阅并裁决过此类动议，本所在起草动议时会运用这一视角。如果委员会已经对您的案件作出决定，时间非常紧迫——请[联系我们](/zh/contact)，讨论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是否适合您的情况。

## 常见问题

### 重新审理动议和复议动议有什么区别？

复议动议主张委员会根据现有案卷犯了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重新审理动议则提出在先前听证时无法获得的新的重要证据。

### 我有多长时间可以提交？

一般而言，复议动议为30天，重新审理动议为90天，均从委员会决定寄出之日起计算。某些重新审理动议——例如以原籍国国情变化或缺席递解令为由的动议——不受这些限制。

### 提交动议能阻止我被递解出境吗？

不能。除非委员会、移民法官或获授权的 DHS 官员明确批准中止，否则递解出境可以照常进行。您一般必须另行申请中止递解。

### 我可以提交不止一次动议吗？

通常不可以。对同一项决定，当事人只能提交一次复议动议和一次重新审理动议，但 8 CFR § 1003.2(c)(3) 规定的有限例外情况除外。

### 如果我离开美国，我的动议会怎样？

根据离境限制，在程序进行期间离开美国——包括被递解出境——视为撤回待决的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也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本文不对任何结果作出承诺。法规会发生变化；请在[官方文本（英文）](/resources/8-cfr-1003-2-motions-to-reopen-reconsider-bia.pdf)中核实现行规则，并就您的具体案件咨询合格的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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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os Maury Law 提供的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https://carlosmaury.law/zh/news/motions-to-reopen-reconsider-bia-8-cfr-10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