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BIA 提出重新审理动议和复议动议
本文译自英文原文。如中英文内容不一致,以英文原文为准。

如果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已经对您的案件作出决定,而结果并不如您所愿,大门并不总是关闭的。联邦法规 8 CFR § 1003.2 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途径,请求委员会重新审视案件:复议动议和重新审理动议。两者听起来相似,但作用截然不同,适用不同的期限,并受严格的次数限制。错过期限或提交错误类型的动议,可能永久丧失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细节至关重要。
本指南深入解读 § 1003.2。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期限和例外情况取决于您案件的具体事实,在采取行动之前,您应当咨询移民律师。您也可以对照本说明阅读 法规全文(PDF)(英文)——截至2026年6月25日的现行版本——并在联邦法规电子版(eCFR)上查阅 8 CFR § 1003.2 的现行官方文本(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两种动议的对比
- 复议动议主张委员会根据已有的案卷,在法律或事实上作出了错误认定。您并不提交新证据——而是指出具体错误,并援引能够说明该决定为何有误的法律依据。
- 重新审理动议主张存在此前无法获得、也无法在先前听证中提出的新的重要事实。它必须有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如果您要申请救济,还必须附上实际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根据 § 1003.2(a),委员会可以随时依职权重新审理或复议案件,但当事人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动议提出。批准或驳回属于裁量权范围——即使您已就救济提出初步成立的理由,委员会仍可驳回重新审理动议。
复议动议:30天期限
复议动议必须:
- 指明先前决定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并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 1003.2(b)(1))。
- 在委员会决定寄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 1003.2(b)(2))。
- 遵守一次动议的限制——对同一项决定,当事人只能提交一次复议动议,并且不得对驳回先前复议动议的决定申请复议。在 INA § 240 规定的递解出境程序中,非公民对可被递解的认定只能提交一次复议动议。
一项重要的禁止规定:仅以案件不应在不附意见的情况下(由一名委员会成员或三人合议庭)被维持为理由的复议动议,不予准许(§ 1003.2(b)(3))。
重新审理动议:90天期限——及其例外
重新审理动议必须说明拟证明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1003.2(c)(1))。证据必须是重要的,并且在先前听证时无法获得或无法发现。如果动议是为了申请裁量性救济,而您在先前听证时已有权利和机会提出申请,则动议一般会被驳回——除非该救济所依据的情况是在那次听证之后才出现的。
一般规则(§ 1003.2(c)(2)):一次重新审理动议,并须在最终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迟于90天提交。
但 § 1003.2(c)(3) 列出了不适用时间和次数限制的情形,包括以下重新审理动议:
- 根据 § 1003.23(b)(4)(ii) 提交的缺席递解令相关事项(无时间限制),以及其他某些涉及缺席审理的规定;
- 以国籍国或递解目的地国的原籍国国情变化为由,申请或重新申请庇护或暂缓递解——前提是证据重要且此前无法获得;
- 由各方共同提交/经各方同意的动议;或
- 由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在排除入境或驱逐出境案件中,以原程序中存在欺诈(或存在可支持终止庇护的犯罪)为由提交的动议。
如果针对移民法官或 DHS 官员决定的重新审理动议在提起上诉时尚未审结(或在上诉待决期间提交),该动议可被视为发回重审动议,并与上诉合并审理(§ 1003.2(c)(4))。
离境限制
根据 § 1003.2(d),当事人在排除入境、驱逐出境或递解出境程序中离开美国后,本人或他人不能再为其提出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离境——包括在动议提交之后发生的递解出境——视为撤回该动议。实际教训是:离开美国(无论是自愿离开还是被递解出境)可能使待决的动议失效。
提交动议并不会暂停递解出境
提交动议不会自动阻止递解出境。根据 § 1003.2(f),除非委员会、移民法官或获授权的 DHS 官员明确批准中止,否则原决定照常执行(某些缺席递解令相关动议属于有限的例外)。如果您需要中止递解出境,一般必须申请中止递解——不要以为单凭动议就能保护您。
§ 1003.2(g) 规定的提交程序
(g) 款规定了具体操作细节,操作失误可能让一项原本有力的动议失败:
- (g)(1) 语言、出庭代理、送达。动议必须使用英文,或附有经认证的翻译。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必须附上 EOIR-27 表格(出庭代理通知);在执业人员协助下准备文件、但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须提交 EOIR-60 表格。每一份动议都需要附上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证明。
- (g)(2) 向何处提交。针对委员会已决定事项(源自移民法官的案件)的动议直接向委员会提交,并须附上 § 1003.8 规定的费用或费用减免申请。最初由 DHS 官员决定的事项,则向该 DHS 办公室提交。
- (g)(3) 理由书。对方当事人一般有20天时间作出答复;如果未及时提交答复,该动议视为无异议。
- (g)(4) 提交方——强制电子提交。这是关键的现行规则: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DHS 以及所有登记在案的律师和认可代表必须通过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电子提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委员会提交所有文件。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电子提交,但必须先在 EOIR 注册;一旦您在某个案件中选择了电子提交,除非委员会以正当理由准许您退出,否则该案件必须一直以电子方式提交。
- (g)(5)–(g)(9)。原件须应要求随时可供提供;此外,关于系统故障有专门规定,禁止以电子方式提交机密信息或密封的医疗文件,并有签名要求和送达规定(通过电子提交系统电子送达,或附送达证明以纸质方式送达——提交方不是 DHS 时,须送达相关辖区的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
口头辩论与裁决
您可以在动议中申请口头辩论,但委员会仅在其裁量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 1003.2(h))。委员会以书面命令作出裁决(§ 1003.2(i))。如果批准重新审理且需要进一步程序,案卷将退回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移民法庭或 DHS 办公室;如果批准复议,委员会将维持、变更或撤销其原决定。
为什么细节很重要
在 BIA 提出动议,对时间和程序的要求毫不留情。几点要点如下:
- 立即记下期限——复议为30天,重新审理为90天,均从决定寄出之日起计算。
- 您通常只有一次机会。次数限制意味着,一项薄弱或过早提交的动议可能用掉您唯一的机会。
- 了解例外情况。原籍国国情变化、缺席递解令、共同动议以及 DHS 以欺诈为由的动议,可以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但每一种都有其严格的要求。
- 动议待决期间不要离开美国。
- 如果存在被递解出境的风险,请申请中止递解。
前移民法官能提供怎样的帮助
这类动议正是了解移民法庭实际运作的经验发挥作用的地方。Carlos Maury 是一位前美国移民法官,曾在法官席上审阅并裁决过此类动议,本所在起草动议时会运用这一视角。如果委员会已经对您的案件作出决定,时间非常紧迫——请联系我们,讨论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是否适合您的情况。
常见问题
重新审理动议和复议动议有什么区别?
复议动议主张委员会根据现有案卷犯了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重新审理动议则提出在先前听证时无法获得的新的重要证据。
我有多长时间可以提交?
一般而言,复议动议为30天,重新审理动议为90天,均从委员会决定寄出之日起计算。某些重新审理动议——例如以原籍国国情变化或缺席递解令为由的动议——不受这些限制。
提交动议能阻止我被递解出境吗?
不能。除非委员会、移民法官或获授权的 DHS 官员明确批准中止,否则递解出境可以照常进行。您一般必须另行申请中止递解。
我可以提交不止一次动议吗?
通常不可以。对同一项决定,当事人只能提交一次复议动议和一次重新审理动议,但 8 CFR § 1003.2(c)(3) 规定的有限例外情况除外。
如果我离开美国,我的动议会怎样?
根据离境限制,在程序进行期间离开美国——包括被递解出境——视为撤回待决的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也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本文不对任何结果作出承诺。法规会发生变化;请在官方文本(英文)中核实现行规则,并就您的具体案件咨询合格的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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