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移民法庭的递解出境程序
递解出境程序是在移民法庭进行、决定一名非美国公民能否留在美国的案件。案件按固定顺序进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提交出庭通知(NTA),当事人出席一次或多次简短的程序性听证,然后是个别听证(即实体听证),由移民法官作出裁决,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上诉,之后还可以再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每个步骤都有各自的期限,其中有几项期限不能延长。本指南按顺序介绍这一时间线,并为每条规则附上官方来源链接。法官可以批准的各类救济在我们的递解出境辩护指南中说明;本页只讲程序。本文为一般性信息,具体案件中正确的下一步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记录。
INA § 240:设立递解出境程序的法律
递解出境程序常被称为“240 程序”,这一名称来自设立该程序的《移民与国籍法》(INA)条款:INA § 240,8 U.S.C. § 1229a。根据 § 240(a)(1),“移民法官应主持程序,以裁定外国人是否不可入境或可被递解”;程序结束时,法官裁定当事人是否可被递解(§ 240(c)(1)(A)),以及是否符合庇护或取消递解等救济的条件。除非该法另有规定,这是裁定一个人能否获准入境、或在已获准入境的情况下能否被递解出境的“唯一且排他的程序”(§ 240(a)(3))。案件通常在 DHS 提交出庭通知时开始,下一节将作说明。
第 240(b)(4) 条赋予当事人三项核心权利:由其自行选择的律师代理,且“政府不承担费用”;有合理机会审查对其不利的证据并提交自己的证据;以及对政府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律还规定了由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
- 已获准入境者:DHS 必须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可被递解(§ 240(c)(3)(A))。
- 入境申请人: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明确且毫无疑问地有权获准入境”(§ 240(c)(2)(A))。
- 救济: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资格;对于裁量性救济,还必须证明自己值得获得批准(§ 240(c)(4)(A))。
法官的裁决可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 240(c)(5);8 C.F.R. § 1003.1(b)(3))。
案件如何开始:提交出庭通知
DHS 向移民法庭提交起诉文件——出庭通知(I-862 表格,即“NTA”)——之后,递解出境案件才算成立。法规的表述很直接:“当起诉文件提交至移民法庭时,管辖权即告成立,移民法官面前的程序即告开始”(8 C.F.R. § 1003.14(a);8 C.F.R. § 1239.1)。因此,从官员手中收到一份 NTA,并不完全等于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在 NTA 提交之前,法庭并没有这个案件。
根据 INA § 239,8 U.S.C. § 1229(a)(1),NTA 应当面送达;无法当面送达的,以邮寄方式送达。NTA 必须写明程序的性质、法律依据、被指控的行为、指控事项、获得律师代理的权利、报告地址和电话号码的义务,以及“程序进行的时间和地点”,并说明不出庭的后果。我们的出庭通知专题页和关于如何阅读 NTA 的文章逐行解释其中的事实指控和指控事项。
- 10 天时间寻找律师。第一次听证不得安排在“出庭通知送达后 10 天之内,除非外国人书面请求更早的听证日期”(8 U.S.C. § 1229(b)(1))。这段期间过后,即使当事人尚未找到律师,案件也可以继续进行(§ 1229(b)(3))。
- 5 天内报告地址。如果 NTA 上没有地址或地址有误,当事人必须在送达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供地址和电话号码,此后每次搬家也必须在五天内用 EOIR-33 表格报告(8 C.F.R. § 1003.15(d))。听证通知会寄往最后提供的地址;这是整个案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期限,原因见下文。
- 查询案件。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自动案件信息门户可以凭 NTA 上印有的外国人登记号码(A-number),显示受理法庭、下一次听证以及任何裁决。我们的全美 77 个移民法庭名录列出了每个法庭的地址。
如果 NTA 没有写明日期,法庭会自行安排第一次听证并寄出通知(8 C.F.R. § 1003.18(b));之后任何日期变更也以同样方式通知(8 U.S.C. § 1229(a)(2))。
没有日期的 NTA:Pereira、Niz-Chavez 和 Campos-Chaves 案
多年来,DHS 送达的 NTA 上写着听证将于“待定”日期举行。美国最高法院已三次就这类通知作出裁决,这些裁决在时间线的不同节点上发挥作用:
- Pereira v. Sessions, 585 U.S. 198 (2018)(2018 年 6 月 21 日):未写明听证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不属于 § 1229(a) 所称的“出庭通知”,也不会触发“停止计时”规则——该规则会终止为申请取消递解而累计的年数。
- Niz-Chavez v. Garland, 593 U.S. 155 (2021)(2021 年 4 月 29 日):能够停止计时的通知必须是包含全部法定信息的“单一文件”。就停止计时而言,之后发出的听证通知并不能补全有缺陷的 NTA。这对 10 年和 7 年要求的影响,见我们的取消递解指南。
- Campos-Chaves v. Garland, 602 U.S. 447 (2024)(2024 年 6 月 14 日):当事人如已收到其所错过的那次具体听证的合法通知,就不能仅因原始 NTA 缺少日期而撤销缺席递解令。有缺陷的 NTA 在停止计时问题上对当事人有帮助;但对于已获合法通知而错过的听证,它不能成为缺席的理由。
如要在案件中对有缺陷的 NTA 提出异议,必须尽早提出。BIA 在 Matter of Fernandes, 28 I&N Dec. 605 (BIA 2022) 中认定,写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属于案件处理规则,而非对法庭管辖权的限制;异议“如果在移民法官面前的答辩程序结束之前提出,一般会被视为及时”。较晚提出的异议通常会丧失。及时提出的异议也不会使案件就此彻底终结;DHS 一般可以补正这一缺陷。
错过听证:缺席递解令及其撤销
当事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出席听证的,如果 DHS 以“清楚、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已发出通知且当事人可被递解,则当事人“应被缺席裁定递解出境”(INA § 240(b)(5)(A),8 U.S.C. § 1229a(b)(5)(A);8 C.F.R. § 1003.26)。通知寄往当事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即为充分;如果当事人从未提供地址,则根本无需通知(§ 1229a(b)(5)(B))。这就是五天地址规则如此重要的原因。2026 年 9 月 3 日,BIA 在 Matter of Diji, 30 I&N Dec. 1 (BIA 2026) 中认定,“最近的地址”包括当事人在 NTA 签发之前就已提供的地址。
缺席递解令只能通过重新审理动议撤销,且须基于以下三种理由之一(§ 1229a(b)(5)(C);8 C.F.R. § 1003.23(b)(4)(ii)):
- 特殊情况,须在裁定作出后 180 天内提出动议。法律将其定义为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外国人本人或其任何子女或父母遭受殴打或极端虐待、外国人本人患重病,或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患重病或死亡,但不包括不那么紧迫的情况”(§ 1229a(e)(1))。
- 听证未获合法通知,可随时提出动议。
- 听证时当事人处于联邦或州羁押之中,且非因其本人过错,同样可随时提出。
提出该动议即自动中止递解,直至法官作出裁决;此类动议只能提出一次(§ 1003.23(b)(4)(ii))。缺席递解令本身不能向 BIA 上诉(8 C.F.R. § 1240.15);途径是提出重新审理动议,如被驳回,再对驳回裁定提出上诉。如果当事人已以其听得懂的语言被口头告知听证安排及缺席后果,之后又被缺席裁定递解出境,则在 10 年内不得获得取消递解、自愿离境、身份调整、身份变更和登记(§ 1229a(b)(7))。相关主张必须得到证明:在 Matter of K-K-U-J-, 30 I&N Dec. 81 (BIA 2026)(2026 年 8 月 27 日)中,BIA 推翻了一项撤销裁定,因为案卷记录不支持当事人所称有人误导他、使他以为自己无需出庭的说法。我们的重新审理动议指南介绍了如何准备这类动议。
程序性听证:答辩与案件安排
第一次出庭是程序性听证,这是一次简短的庭审,法官会在同一场次处理许多案件。听证可以现场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进行;视频听证在与现场听证相同的范围内获得允许(INA § 240(b)(2),§ 1229a(b)(2);8 C.F.R. § 1003.25(c))。根据 8 C.F.R. § 1240.10(a),法官必须:
- 告知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代理,且“政府不承担费用”,并要求其“当场”表明是否需要律师——如需要,法官通常会将听证改期,让其有时间寻找律师;
- 确认当事人已收到免费法律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上诉权利说明的副本;
- 说明当事人有权审查证据并提出异议、提交证据以及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及
-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读事实指控和指控事项,并将 NTA 列为证物。
答辩。随后,当事人对每一项事实指控表示承认或否认,并就每一项指控事项说明是否承认自己可被递解(§ 1240.10(c))。被否认的事实指控必须由 DHS 证明。对于看起来无行为能力的无律师代理人士,或未满 18 岁且无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的人,法官不得接受其对可被递解的承认。答辩阶段也是对有缺陷的 NTA 提出异议的时机(见上文 Fernandes 案)。
递解目的国。当事人会被要求指定一个递解目的国,法官还会指定备选国家(§ 1240.10(f))。
救济与日程安排。当事人(通常通过律师)告知法官将提交哪些申请——例如庇护、取消递解或身份调整——法官随后设定提交期限和个别听证日期。如果当事人表示害怕返回,法官必须告知其可以申请庇护和暂缓递解,并向其提供表格(8 C.F.R. § 1240.11(c)(1))。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多次程序性听证才能准备好进入庭审。
提前自愿离境。希望离开而不对案件进行抗辩的人,必须“在案件首次被安排实体听证的那次程序性听证之前或当时”申请程序结束前的自愿离境,同时承认可被递解、撤回其他申请并放弃上诉(8 C.F.R. § 1240.26(b)(1)(i))。这一时间窗口很早就会关闭;见下文关于裁决的一节。
两次听证之间:提交文件、延期审理和暂停
递解出境案件的大部分工作都在两次听证之间完成。申请、证据、证人名单和法律意见书须按法官设定的期限以及 EOIR 政策手册中的规则提交;逾期提交的文件可能被拒收。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律师和认可代表通过 EOIR 的法庭与上诉系统(ECAS)提交文件,每份文件都必须送达 DHS 律师。
- 延期审理。法官“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批准延期审理动议”(8 C.F.R. § 1003.29)。美国司法部长在 Matter of L-A-B-R-, 27 I&N Dec. 405 (A.G. 2018) 中确立了为在其他机关寻求救济而申请延期审理的审查标准,BIA 一直严格适用该标准:Matter of J-A-F-S-, 29 I&N Dec. 195 (BIA 2025) 认定,不应为仅属推测性的救济批准延期审理。申请中应说明哪些事项尚待处理、可能何时作出决定,以及为何会改变案件结果。
- 行政结案。在其他事项待决期间将案件从活跃日程中撤下,过去很常见。2026 年 6 月 22 日,一家联邦法院在 Texas v.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D. Tex. No. 7:26-cv-00070) 案中撤销了 EOIR 2024 年授权这一做法的规则;电子版《联邦法规汇编》(eCFR)仍在 8 C.F.R. § 1003.18(c) 中刊载该条文,因此仅看刊载的法规文本可能会被误导。
- 出席听证。如当事人有律师代理,法官可基于正当理由免除其出席听证(8 C.F.R. § 1003.25(a))。如未获此类免除,当事人必须出席每一次听证;缺席任何一次都会适用上文所述的缺席裁定规则。
- 被拘留者的案件遵循相同步骤,但审理进度更快,羁押问题另行裁定;见我们的保释听证指南。
个别(实体)听证
个别听证就是庭审。证词须经宣誓作出,可以传唤证人,DHS 律师会进行交叉询问,并且“应保存完整的记录”(INA § 240(b)(4),8 U.S.C. § 1229a(b)(4))。只有在当事人被告知可以现场或通过视频出庭、并在此后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涉及证据的实体听证才可以通过电话进行(§ 1229a(b)(2)(B);§ 1003.25(c))。法官“仅根据听证中提出的证据”作出裁决(§ 1229a(c)(1)(A))。
由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取决于当事人的入境方式(§ 1229a(c)(2)–(4)):
- 已获准入境的人(例如持签证或绿卡入境):DHS 必须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可被递解,且裁决必须基于“合理、实质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 入境申请人(包括未经检查入境的人):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明确且毫无疑问地有权获准入境”,或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此前获准入境后合法在美。
- 救济: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资格;对于裁量性救济,还须证明法官应行使裁量权予以批准;法律还对佐证和可信度作了规定。
DHS 可以对已在美国的人提出哪些指控,见我们关于可被递解理由的文章。
法官的裁决、自愿离境以及裁定何时成为终局
裁决“可以口头或书面作出”;裁决必须认定当事人是否不可入境或可被递解,说明批准或拒绝救济的理由,并以一项命令作结(8 C.F.R. § 1240.12(a))。口头裁决在当事人在场时宣布;书面裁决以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出即视为送达完成(8 C.F.R. § 1240.13)。法官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权上诉(§ 1229a(c)(5))。
终局性。法官的裁决“在放弃上诉时,或在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期限届满时成为终局,以先发生者为准”(8 C.F.R. § 1003.39)。因此,在听证结束时放弃上诉,会使递解令当天即成为终局。
自愿离境(INA § 240B,8 U.S.C. § 1229c)允许当事人自费离开,而不是被递解出境。它有两种形式:
- 案件结束前:最长 120 天;因加重重罪或恐怖主义理由而可被递解的人不能获得,抵达入境的外国人也不能获得(§ 1229c(a))。除非 DHS 同意,法官不得在案件首次被安排实体听证的那次程序性听证之后超过 30 天时批准(§ 1240.26(b)(1)(ii), (b)(2))。
- 案件结束时:最长 60 天,且仅限于以下情形:当事人在 NTA 送达前已在美国实际居留至少一年、五年来具有良好道德品格、不因加重重罪或安全理由而可被递解,并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具备离境的经济能力和意愿(§ 1229c(b))。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缴纳至少 $500 的保证金(§ 1240.26(c)(3)–(4))。
法官还会同时作出一项替代递解令(§ 1240.26(d))。逾期不离境的人将面临 $1,000 至 $5,000 的民事罚款,并在 10 年内不得获得自愿离境、取消递解、身份调整、身份变更或登记(§ 1229c(d)(1));法规推定罚款为 $3,000(§ 1240.26(l))。我们关于自愿离境及其风险的文章介绍了其中的利弊权衡。
约定递解。法官也可以不经听证,根据当事人与 DHS 达成的书面约定作出递解令;该约定须承认指控事项、不申请任何救济并放弃上诉;对于无律师代理的人,法官必须认定其放弃是“自愿、知情且明智的”(8 C.F.R. § 1003.25(b))。
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
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 EOIR-26 表格,直接向 BIA 就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期限为口头裁决作出之日起,或书面裁决寄出或以电子方式送达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且上诉以 BIA 收到之日为提交日(8 C.F.R. § 1003.38)。如果最后一天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未在上诉通知中列明的问题,视为已放弃。
关于现行刊载规则的警示。2026 年 2 月 6 日的一项临时最终规则(91 FR 5267,2026 年 3 月 9 日生效)修改了 § 1003.38(b),要求大多数上诉在 10 天内提出,电子版《联邦法规汇编》至今仍刊载该条文。一家联邦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8 日撤销了这一 10 天期限,EOIR 署长在第 26-02 号政策备忘录(2026 年 3 月 13 日生效)中确认,该期限“并未生效”:上诉期限仍为 30 天。我们的BIA 上诉指南介绍了该规则的其余内容、理由书的提交以及审查标准。
费用。2026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EOIR-26 表格的费用为 $1,060——即 $110 的 EOIR 费用,加上 2025 年预算法(H.R. 1)增加的 $950 费用;此前的费用为 $1,030(8 C.F.R. § 1103.7(b)(1);91 FR 54211)。可以使用 EOIR-26A 表格申请费用豁免。未缴费也未申请豁免的上诉,不视为合法提交。
及时提出的上诉,一般可以在 BIA 作出裁决期间阻止法官的递解令成为终局(§ 1003.39)。
BIA 之后:重新审理、复议和联邦法院
- 复议动议——只能提出一次,须在终局裁定作出后 30 天内提出,指出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INA § 240(c)(6),§ 1229a(c)(6))。
- 重新审理动议——只能提出一次,须在 90 天内提出,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基于原籍国国情变化而申请庇护或暂缓递解的,没有时间限制;缺席递解令适用其自身的规则(§ 1229a(c)(7))。见重新审理动议指南。
- 复审请愿——终局递解令可以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质疑,即“移民法官完成程序所在司法巡回区”的上诉法院,请愿须“在终局递解令作出之日后 30 天内”提交(INA § 242(b)(1)–(2),8 U.S.C. § 1252(b))。提交请愿本身并不会停止递解;必须另行申请中止递解。我们关于复审请愿的文章介绍了这一流程。
自愿离境与之后提交的文件。在自愿离境期间提出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会终止自愿离境的批准(§ 1240.26(b)(3)(iii), (e)(1)),而提交复审请愿则会使其自动终止(§ 1240.26(i))。已获批自愿离境的人,应在离境日期之前决定是否再提交任何文件。如需对照了解自愿离境与递解令,请见递解出境与自愿离境的比较。
Carlos Maury,前美国移民法官,领导 Carlos Maury Law 律师事务所;如需就递解出境程序任何阶段的案件进行咨询——新收到的出庭通知、错过的听证、实体听证或上诉——请致电 (213) 769-0050。我们讲西班牙语。
如希望由一位前移民法官在法庭上为您本人的案件辩护,请见我们的递解出境辩护律师页面。如需就递解令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或重新审理案件,请见我们的移民上诉律师页面。
这些案件在哪里审理
按州和都市区查看移民法庭信息——地址、法官、拘留案件以及所属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常见问题
收到出庭通知后,我有多少时间?
除非您书面要求更早的日期,第一次听证不得安排在出庭通知送达后 10 天之内,这样您有时间寻找律师。如果通知上没有地址或地址有误,您必须在五天内向法庭提供您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第一次移民法庭听证会做什么?
第一次听证通常是简短的程序性听证。法官会说明您有权获得律师代理且政府不承担费用,宣读事实指控和指控事项,听取您的答辩,询问您指定哪个国家作为递解目的国以及您将申请哪些救济,并设定期限和下一次听证。
如果我的出庭通知上没有听证日期,怎么办?
根据 Pereira v. Sessions 案和 Niz-Chavez v. Garland 案,未写明时间和地点的 NTA 不会停止取消递解的计时。在案件中对有缺陷的通知提出异议,应在答辩程序结束前提出;而之后的听证通知对出庭仍然有效,因此您必须出席收到通知的每一次听证。
如果我错过了移民法庭的听证,会怎样?
如果 DHS 以清楚、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书面通知已寄往您最后提供的地址且您可被递解,法官会缺席裁定将您递解出境。该裁定只能通过重新审理动议撤销:因特殊情况须在 180 天内提出,因未获通知或处于羁押之中则可随时提出。
案件待决期间,我可以更改地址吗?
可以,但您必须在搬家后五天内用 EOIR-33 表格书面告知移民法庭。听证通知会寄往您最后提供的地址;如果您从未提供地址,则根本无需通知,因此未报告地址变更可能导致您在缺席的情况下被裁定递解出境。
我可以请求法官给我更多时间吗?
您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法官可在有正当理由时批准。为等待其他机关的救济而申请延期,依照 Matter of L-A-B-R- 案审查;BIA 在 2025 年认定,不应为仅属推测性的救济批准延期审理,因此申请中需要说明哪些事项尚待处理以及为何重要。
在个别听证中,由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
如果您曾获准进入美国,DHS 必须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您可被递解。如果您是入境申请人,您必须证明自己明确且毫无疑问地有权获准入境。对于任何救济,您都必须证明自己符合资格;如属裁量性救济,还须证明应予批准。
什么是自愿离境?我必须何时申请?
自愿离境让您自费离开,而不是被下达递解令。提前自愿离境最长 120 天,必须在您的案件首次被安排实体听证的那次程序性听证之时或之前申请;案件结束时的自愿离境最长只有 60 天,须缴纳至少 $500 的保证金,资格要求也更严格。
对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我有多少时间?
EOIR-26 表格上的上诉通知必须在裁决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送达移民上诉委员会。2026 年的一项规则曾刊载 10 天期限,但该期限已被撤销,EOIR 第 26-02 号政策备忘录确认适用 30 天期限。除非获得费用豁免,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提交的上诉,费用为 $1,060。
如果 BIA 作出对我不利的裁决,我可以去联邦法院吗?
可以。复审请愿必须在终局递解令作出后 30 天内,向移民法官完成案件所在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提交。请愿不会自动停止递解,而且提交请愿会终止任何自愿离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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