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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os Maury Law
前美国移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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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重新审理动议:重新审理递解令或移民案件

移民案件的重新审理动议是请求对您的案件作出裁决的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BIA)重新开启该案件,以便考虑新的事实或证据。这类动议受严格的期限和“只能提出一次”的限制约束,例外情形很少,因此从一开始,提交的时间和内容就十分重要。

本指南说明,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和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法规,针对递解令的重新审理动议如何运作。如需了解全貌,请参阅我们的递解出境辩护专题。

重新审理动议、复议动议与上诉的区别

  • 重新审理动议。依据 INA § 240(c)(7)、8 U.S.C. 1229a(c)(7),因新的事实或证据而请求重新举行听证。
  • 复议动议。主张根据已有的案卷记录,原裁决是错误的。一般须在最终行政命令作出后 30 天内提出(INA § 240(c)(6);向移民法官提出的适用 8 CFR 1003.23(b)(1)-(2);向 BIA 提出的适用 8 CFR 1003.2(b)(2))。请参阅我们关于复议动议的指南。
  • 上诉。将移民法官的裁决提交 BIA 审查。上诉期限很短,由 8 CFR 1003.38(b) 规定;请参阅我们的移民上诉委员会指南。

EOIR 的《移民法庭实务手册》指出,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的重新审理动议,并不会中止或延长上诉期限(《移民法庭实务手册》第 4.7 章)。

向何处提交:移民法官还是 BIA

重新审理动议应向对案件作出最后裁决的机构提交。

  • 如果移民法官的命令是最终裁决(未提出上诉),动议应提交给对诉讼记录拥有行政管辖权的移民法庭(8 CFR 1003.23(b)(1)(ii))。
  • 如果 BIA 已就上诉作出裁决,针对该委员会裁决的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应直接向 BIA 提交(8 CFR 1003.2(g)(2)(i))。
  • 一旦向 BIA 提出上诉,移民法官即不再拥有管辖权;在上诉待决期间提出的重新审理动议,可能被视为发回重审动议,并与上诉一并审理(8 CFR 1003.2(c)(4))。

如果案件只是被行政结案,实务手册指出,应提出的是重新排期动议,而不是重新审理动议。关于 BIA 如何处理这类动议,请参阅我们关于依据 8 CFR 1003.2 提出的动议的解读文章,以及 8 CFR 1003.2 专题页面。

移民案件的重新审理动议:90 天期限和只能提出一次的限制

一般规则是,非公民只能提出一次重新审理动议,并且必须在最终行政递解令登记之日起 90 天内提出(INA § 240(c)(7)(A) 和 (C)(i);8 CFR 1003.23(b)(1);8 CFR 1003.2(c)(2))。

动议必须包含的内容

  • 新的事实和证据。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启的听证中证明的新事实,并附有宣誓书和其他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 此前无法获得。除非证据具有实质性,且在之前的听证中无法获得、无法发现或无法提交,否则动议不会获准。
  • 救济申请。如果动议旨在申请救济,必须附上相应的申请表及全部证明文件(8 CFR 1003.23(b)(3);8 CFR 1003.2(c)(1))。
  • 必要声明。动议必须说明该命令目前或过去是否为任何司法程序的对象,以及当事人是否面临依该法提起的待决刑事程序。动议必须签名,并以英文书写或附经认证的英文翻译。

即使满足了所有要件,是否批准仍属裁量决定:即使已初步证明有资格获得救济,法官或 BIA 仍可驳回重新审理动议。

期限的例外情形

法律和法规列出了具体的例外情形。除此之外,逾期提出的动议或第二次提出的动议一般会被禁止。

原籍国国情变化(庇护、暂缓递解、CAT)

如果动议是为了申请庇护、暂缓递解或《禁止酷刑公约》保护(CAT),并且以国籍国或递解目的国的国情变化为依据,而相关证据具有实质性,且此前无法获得、无法发现或无法提交,则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INA § 240(c)(7)(C)(ii);8 CFR 1003.23(b)(4)(i))。提出此类动议并不会自动中止递解;此前的庇护申请曾被认定为轻率申请的人,不能使用这一例外。

缺席作出的命令

因当事人未出庭而作出的命令,只能通过依据 INA § 240(b)(5)(C) 提出的重新审理动议予以撤销:

  • 如果未出庭是由于特殊情况,须在命令作出后 180 天内提出。法律将特殊情况定义为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遭受殴打或极端残忍对待、严重疾病,或配偶、子女或父母患严重疾病或死亡(INA § 240(e)(1));或
  • 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要求的听证通知,或当时被联邦或州羁押且未出庭并非其本人过错,则可随时提出。

此类动议只能提出一次(8 CFR 1003.23(b)(4)(ii));如果当事人未提供法律要求的地址,则无须就听证变更发出书面通知。

联合动议和 VAWA 动议

经所有当事方同意并共同提出的重新审理动议,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8 CFR 1003.23(b)(4)(iv))。INA § 240(c)(7)(C)(iv) 还为寻求某些基于《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VAWA)的救济或取消递解的受虐配偶、子女和父母规定了特别规则:如果动议附有申请或自行申请,在最终命令作出后一年内提出(某些情况下可豁免此期限),且当事人身在美国,则通常的限制不适用。

由法官或 BIA 依职权重新审理

移民法官或 BIA 也可以依职权重新开启案件(8 CFR 1003.23(b)(1);8 CFR 1003.2(a))。这是一项裁量权力,而不是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能替代及时提出的动议。

离开美国

法规禁止已离开美国的人本人或他人代其提出动议,并将提出动议后离境视为撤回动议(8 CFR 1003.2(d))。这一禁止规定的适用范围在联邦法院存在争议。

动议待决期间的中止递解

提出重新审理动议一般不会停止递解,除非移民法官、BIA 或获授权的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官员明确批准中止递解(8 CFR 1003.23(b)(1)(v);8 CFR 1003.2(f))。

主要的例外是针对缺席判决的动议:提出撤销缺席递解令的动议后,在移民法官作出裁决之前,递解自动中止(INA § 240(b)(5)(C));某些 VAWA 动议也享有法定的中止效力。如果移民法官驳回重新审理动议,在就该驳回提出上诉期间,命令不会自动中止执行,除非获准中止(8 CFR 1003.6(b))。

在其他情况下,必须另行申请中止。实务手册介绍了书面的中止递解动议,以及在递解迫在眉睫时使用的紧急版本(《移民法庭实务手册》第 7 章)。也可以使用 I-246 表格向 DHS 申请中止(8 CFR 241.6);DHS 拒绝后,并不妨碍移民法官或 BIA 在待决动议中批准中止(8 CFR 1241.6)。2026 年,BIA 表示希望当事人先向 DHS 提出申请;请参阅我们关于Matter of Herrera-Nunez 案与中止递解的文章。

律师无效协助:Matter of Lozada 案

重新审理动议可以基于以下主张:此前代理律师的表现严重不足,以致当事人未能获得公正的听证。在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一案中,BIA 认定此类动议须具备:

  1. 当事人出具的宣誓书,详细说明与前任律师之间就将要做的事项所达成的约定,以及前任律师曾作出或未作出的陈述;
  2. 证明已将相关指控告知前任律师并给予其答复机会,并将其答复(或未答复的情况)随动议一并提交;以及
  3. 说明是否已向相应的律师纪律机构提出投诉;如未投诉,说明原因。

该裁决还论及须证明律师的表现造成了损害这一要求。

提交程序:送达、费用和电子提交

  • 向 DHS 送达。动议及全部附件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如果提出动议的一方不是 DHS,应送达案件审结地所属的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8 CFR 1003.23(b)(1)(ii);8 CFR 1003.2(g))。
  • 电子提交。EOIR 的法庭与上诉系统(ECAS)已在所有移民法庭和 BIA 启用,律师和认可代表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必须使用该系统。
  • 费用。大多数重新审理动议须缴纳申请费,除非适用例外或获得费用豁免(8 CFR 1003.24(b);8 CFR 1003.8(a))。仅申请中止的动议、联合动议,以及以未收到通知或被羁押为由针对缺席递解令提出的动议,无须缴费。具体金额见 8 CFR 1103.7(b),通过 EOIR 缴费门户缴纳,并按通货膨胀调整,最近一次调整依据的是2026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规则;提交前请核实当前金额。
  • 费用豁免。在 BIA,以 EOIR-26A 表格申请豁免;在移民法官面前,须提交宣誓书或未经宣誓的声明,证明无力支付。如果豁免申请被拒绝,有 15 天时间重新提交,期间期限中止计算。

裁决之后会怎样

如果重新审理动议获准,案件将退回移民法庭继续审理,届时将审理新的证据或申请(8 CFR 1003.2(i))。

如果移民法官驳回动议,一般可以就该裁决向 BIA 上诉。上诉通知(EOIR-26 表格)必须在裁决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送达 BIA。一项2026 年 3 月 9 日生效的临时最终规则修订了 8 CFR 1003.38(b),将该期限缩短为 10 天,但一家联邦法院已撤销了这一较短期限,且EOIR 第 26-02 号政策备忘录确认该期限并未生效,因此仅看法规的印刷文本可能产生误导。请参阅我们的BIA 上诉指南。

如果 BIA 驳回重新审理动议,联邦层面的审查途径是在最终命令作出后 30 天内,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出复审请愿(INA § 242(b)(1),8 U.S.C. 1252(b)(1))。提出复审请愿并不会自动中止递解,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请参阅我们的司法审查专题,以及关于复审请愿的文章。如需以通俗语言了解这两种动议,请阅读重新审理动议与复议动议解读。

Carlos Maury Law 如何提供帮助

Carlos Maury,前美国移民法官,曾任职于范奈斯移民法庭,2015 年获任命。如果您正在考虑针对递解令提出重新审理动议,请尽早咨询律师:期限很短,而且在提出动议时,证据和申请必须已准备就绪。

如果您希望由一位前移民法官处理您本人的案件,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通过重新审理动议,请参阅我们的递解出境辩护律师页面。

如果您希望由一位前美国移民法官准备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请参阅我们的移民上诉律师页面。

这些案件在哪里审理

按州和都市区查看移民法庭信息——地址、法官、拘留案件以及所属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全部 77 个移民法庭(按州列出)

常见问题

我的移民案件提出重新审理动议的期限是多长?

一般规则是自最终行政递解令登记之日起 90 天,并且只能提出一次重新审理动议。也有例外情形,包括基于原籍国国情变化、为寻求与庇护相关的保护而提出的动议,某些缺席递解令,共同提出的动议,以及受虐配偶、子女和父母提出的某些动议。由于期限通常从命令作出之日起算,尽快采取行动十分重要。

重新审理案件与复议案件有什么区别?

重新审理动议是因为出现了此前无法获得的新事实或新证据而请求重新举行听证。复议动议则主张法官或 BIA 根据已有的案卷记录,在法律或事实上犯了错误,一般须在 30 天内提出。这两种动议各有各的限制,一种不能替代另一种。

提出重新审理动议能阻止我被递解出境吗?

通常不能。仅提出重新审理动议本身并不会停止递解,除非移民法官、BIA 或 DHS 批准中止递解。主要的例外是撤销缺席递解令的动议,在移民法官对该动议作出裁决之前,递解自动中止。在其他情况下,通常需要另行申请中止。

我错过了听证,被裁定递解出境。这一命令可以撤销吗?

缺席递解令可以通过重新审理动议予以撤销。如果您是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例如严重疾病)而错过听证,必须在 180 天内提出动议。如果您没有收到适当的通知,或当时被联邦或州羁押且并非您本人的过错,则可以随时提出。此类动议只能提出一次。

如果我原籍国的情况恶化了,我可以重新审理我的案件吗?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如果动议是为了申请庇护、暂缓递解或《禁止酷刑公约》保护,并以原籍国国情变化为依据,而证据具有实质性,且在之前的听证中无法发现或无法提交,则 90 天期限和只能提出一次的限制不适用。必须附上申请,而且该动议不会自动停止递解。

我之前的律师犯了严重错误。这能成为重新审理的理由吗?

可以。移民上诉委员会在 Matter of Lozada 案中规定了以下要求:一份关于与前任律师之间约定的详细宣誓书;证明已将相关指控告知该律师并给予其答复机会;以及说明是否已向律师纪律机构提出投诉,如未投诉,说明原因。该动议还必须符合提交期限或某项例外。

动议应该向移民法庭提交,还是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提交?

这取决于由谁作出了最后的裁决。如果移民法官的命令在未经上诉的情况下已成为最终命令,动议应提交给保存案卷记录的移民法庭。如果 BIA 已就您案件的上诉作出裁决,动议应向 BIA 提交。如果上诉仍在待决,BIA 可能将重新审理动议视为发回重审动议。

提出重新审理动议需要缴费吗?

大多数重新审理动议须通过 EOIR 缴费门户缴纳申请费,除非适用例外或获得费用豁免。例外情形包括共同提出的动议、仅申请中止的动议,以及以未收到通知或被羁押为由针对缺席递解令提出的动议。EOIR 的收费金额会定期调整,因此请在提交前查阅 8 CFR 1103.7 中的现行金额。

如果重新审理动议被驳回,会怎样?

如果移民法官驳回动议,一般可以就该裁决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上诉通知必须在 30 个日历日内送达 BIA(EOIR 已确认,2026 年一项规则中较短的 10 天期限并未生效)。如果 BIA 驳回动议,可以在 30 天内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复审请愿。这两个步骤都不会自动停止递解。

我离开美国之后,还可以提出重新审理动议吗?

法规规定,当事人离开美国后,不得由本人或由他人代其提出重新审理动议,并且提出动议后离境视为撤回动议。联邦法院对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存在分歧,因此答案可能取决于案件发生在何处。处于这种情况的人,在采取行动之前应获得个别的法律意见。

最近审阅:。审阅人:Carlos Maury,前美国移民法官(Van Nuys 移民法庭,2015 年任命)。 本页译自英文指南(英文版最近审阅:);如中英文内容不一致,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指南是根据其引用的官方来源整理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您案件的法律意见。法律和政府机构的政策会变化;请查阅所链接的官方来源(均为英文),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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