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递解抗辩:在移民法庭对抗递解出境
什么是递解抗辩
“递解”(removal)是驱逐出境在法律上的用语。当美国国土安全部(DHS)认为某个非公民不可入境或可被递解时,可以将此人置于递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中,由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移民法官审理;EOIR 隶属美国司法部(DOJ)。递解抗辩就是在该法庭上回应政府的指控:检验 DHS 能否证明其指控,并请求法官给予法律允许的任何免于递解出境的救济。该程序本身受《移民与国籍法》(INA)第 240 条,即 8 U.S.C. § 1229a,以及 8 C.F.R. part 1240 中的法庭规则管辖。
本指南说明移民法庭案件的主要步骤、您可能会看到的文件,以及主要的救济形式。本指南仅为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任何规则或救济形式是否适用于某个具体的人,取决于其完整的移民和刑事记录。
递解出境案件如何开始:出庭通知
当 DHS 送达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I-862 表格,即“NTA”)并将其提交给移民法庭时,递解出境案件即告开始。根据 INA § 239,即 8 U.S.C. § 1229(a),NTA 必须写明:程序的性质、程序的法律依据、被指控违法的行为或举动、指控内容及据称被违反的法律条文、聘请律师代理的权利、向政府提供地址和电话号码并报告每一次变更的义务,以及不出庭的后果。
阅读 NTA 时可分为两部分:
- 事实陈述(factual allegations)——编号列出的陈述,例如国籍、入境日期和方式,或某项定罪。
- 指控(charges)——DHS 认为此人可被递解所依据的 INA 条款,例如作为未经准许入境而在美停留的人,或作为因刑事犯罪而可被递解的合法永久居民。
为了让当事人有时间寻找律师,除非当事人同意提前,第一次听证不得安排在 NTA 送达后 10 天之内(8 U.S.C. § 1229(b)(1))。您可以使用 NTA 上印有的外国人登记号码(A-number),在 EOIR 的自动案件信息(Automated Case Information)门户中查询审理法庭、下一次听证日期以及法官的裁决。
确保法庭掌握您的最新地址
听证通知会邮寄到法庭档案中的地址。规章要求在任何地址变更后五天内,以 EOIR-33 表格书面通知移民法庭(8 C.F.R. § 1003.15(d)(2))。在已获适当通知的情况下错过听证的人,如果 DHS 证明了其指控,可能会被缺席(in absentia)裁定递解出境——即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递解令(8 U.S.C. § 1229a(b)(5))。
程序性听证
第一次出庭通常是简短的程序性听证(master calendar hearing),法官会在一次开庭中处理许多案件。根据 8 C.F.R. § 1240.10,法官除其他事项外,必须:
- 说明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代理,但费用不由政府承担,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希望有人代理;
- 确认当事人已收到该法庭的免费(pro bono)法律服务机构名单;
- 宣读事实陈述和指控,并以浅显的语言加以解释。
随后,当事人(通常通过律师)对 NTA 作出答辩:承认或否认每一项事实陈述和每一项指控(8 C.F.R. § 1240.10(c))。如果事实陈述被否认,DHS 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曾获准入境美国的人,DHS 必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其可被递解;被指控为入境申请人的人,则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有权获准入境,或在此前获准入境后合法在美(8 U.S.C. § 1229a(c)(2)–(3))。在程序性听证上,当事人还要说明将申请哪些救济,法官则会设定提交申请和证据的期限。
EOIR 关于程序性听证和个别听证、提交期限以及法庭实务的程序,载于 EOIR 政策手册(EOIR Policy Manual)。大多数文件也可以通过 EOIR 法庭与上诉系统(EOIR Courts & Appeals System)以电子方式提交;EOIR 的移民法庭在线资源(Immigration Court Online Resource)为没有律师的人说明了相关步骤。
个别听证(实体听证)
如果当事人申请救济,案件会被安排进行个别听证(individual hearing),有时也称为实体听证(merits hearing)。这就是庭审:当事人宣誓作证,证人可以作证,DHS 律师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对案卷中的文件进行权衡。法律保障当事人有合理的机会审查对其不利的证据、提出证据,并对政府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8 U.S.C. § 1229a(b)(4))。申请救济的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资格;对于酌情裁量的救济,还必须证明法官应当以酌情裁量的方式给予该救济(8 U.S.C. § 1229a(c)(4))。随后,法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裁决此人是否可被递解,以及是否给予救济。
免于递解出境的主要救济形式
移民法官可以在听证期间审理救济申请(8 C.F.R. § 1240.11)。最常见的有:
- 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INA § 240A,8 U.S.C. § 1229b)。合法永久居民如果已作为永久居民满五年、获准入境后连续居住满七年,并且未被判定犯有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可能符合条件。非永久居民必须证明已连续实际居留满十年、具有良好道德品格、没有使其丧失资格的定罪,并且递解出境将给其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特别且极其异常的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对非永久居民的批准每个财政年度以 4,000 人为上限。请参阅我们的取消递解指南。
- 庇护、暂缓递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和《禁止酷刑公约》保护(CAT)。庇护(8 U.S.C. § 1158)一般必须在抵达后一年内申请,但有例外情形。暂缓递解(8 U.S.C. § 1231(b)(3))和 CAT 保护(8 C.F.R. §§ 1208.16–1208.18)没有一年申请期限,但举证标准更高。在法庭上,这些保护通过 I-589 表格申请。请参阅我们的庇护和暂缓递解页面。
-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持有已获批准或可立即使用的移民申请的人——例如通过身为美国公民的配偶——如果符合 8 U.S.C. § 1255 的规定,可能可以在法官面前申请绿卡。请参阅身份调整。
- 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INA § 240B,8 U.S.C. § 1229c)。在期限之前自费离开美国,而不是被下达递解令。在案件早期申请的,最长可获准 120 天;在程序结束时批准的,最长可获准 60 天,并且除其他条件外,要求在 NTA 之前已实际居留一年,以及具有五年的良好道德品格。
有些人还会请求法庭终止程序,例如在某项指控存在法律缺陷时。可获得哪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记录、以前的命令以及入境的日期和方式,因此每一项定罪和每一次入境的细节都很重要。
拘留与保释金
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的人可能被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拘留。对于部分被拘留者,移民法官可以举行保释听证(bond hearing),并设定至少 $1,500 的保释金(8 U.S.C. § 1226(a);8 C.F.R. § 1003.19);另一些人则依法受强制拘留(mandatory detention)。被拘留者的案件会在更快的审理日程上推进。请参阅我们的保释听证指南。
法官裁决之后:上诉、动议与联邦法院
- 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上诉。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 EOIR-26 表格提出上诉,该表格必须在法官裁决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送达 BIA(8 C.F.R. § 1003.38(b))。请参阅我们的 BIA 指南。
- 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基于新事实的重新审理动议(motion to reopen)一般必须在终局命令作出后 90 天内提出,并且只能提出一次;主张存在法律或事实错误的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须在 30 天内提出(8 U.S.C. § 1229a(c)(6)–(7);8 C.F.R. § 1003.23)。缺席递解令(in absentia removal order)如因特殊情况,可在 180 天内申请重新审理;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适当通知,则可随时申请重新审理(8 U.S.C. § 1229a(b)(5)(C))。也存在例外,例如基于原籍国国情变化的庇护申请。请参阅我们的重新审理动议指南。
- 复审请愿(petition for review)。对于终局递解令,可以在终局命令作出后 30 天内,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复审请愿予以质疑(8 U.S.C. § 1252(b)(1))。
获得代理
对大多数成年人而言,递解出境程序中没有政府指派的律师:法律赋予的权利是聘请律师,但“费用不由政府承担”(8 U.S.C. § 1229a(b)(4)(A))。律师需提交 EOIR-28 表格,才能在移民法庭代理当事人出庭。EOIR 为每个法庭公布了免费(pro bono)法律服务机构名单。如需查找案件由哪个法庭审理,请参阅我们的全部 77 个移民法庭目录。
如需由一位前移民法官在法庭上为您的案件辩护,请参阅我们的递解出境辩护律师页面。
这些案件在哪里审理
按州和都市区查看移民法庭信息——地址、法官、拘留案件以及所属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常见问题
“递解”和“驱逐出境”有什么区别?
在实践中没有区别。自 1997 年起,《移民与国籍法》以单一用语“递解”(removal)取代了以前所称的驱逐出境(deportation)和拒绝入境(exclusion)。依据 INA 第 240 条(8 U.S.C. 1229a)进行的递解出境程序,就是决定非公民能否留在美国的移民法庭案件。
收到出庭通知后我应该怎么做?
阅读事实陈述和指控,使用您的外国人登记号码(A-number)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自动案件信息门户中查询审理法庭和听证日期,确保法庭掌握您的正确地址(任何搬迁后五天内提交 EOIR-33 表格),并在第一次听证之前咨询移民律师。除非您同意,第一次听证不得安排在送达后 10 天之内,以便您有时间寻找律师。
程序性听证上会发生什么?
法官会说明您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的权利(费用不由政府承担),确认您已收到免费法律服务机构名单,宣读事实陈述和指控,并请您承认或否认。您还要说明将申请哪种救济,法官则会设定提交期限和个别听证的日期。
什么是个别听证或实体听证?
它是移民法庭中的庭审。您宣誓作证,可以提出证人和文件,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的律师可以进行交叉询问,法官会裁决您是否可被递解,以及是否给予您所申请的救济。
如果我错过了移民法庭的听证,会怎样?
如果您已获得适当通知,并且 DHS 证明了指控,法官可以缺席裁定将您递解出境。如果缺席是由于特殊情况,可以在 180 天内申请重新审理该递解令;如果您没有收到适当的听证通知,则可以随时申请重新审理(8 U.S.C. 1229a(b)(5)(C))。
法庭会为我提供免费律师吗?
一般不会。法律赋予您自行选择律师的权利,但费用不由政府承担,这意味着您必须自行聘请律师或寻找免费帮助。法官必须向您提供 EOIR 为您所在法庭公布的免费(pro bono)法律服务机构名单。
哪些救济形式可以阻止递解出境?
主要包括取消递解、庇护、暂缓递解、《禁止酷刑公约》保护、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以及自愿离境。是否符合资格取决于您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家庭关系、移民记录以及任何刑事记录。
对移民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有多长期限?
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提出的上诉须使用 EOIR-26 表格,并且必须在法官裁决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送达 BIA(8 C.F.R. 1003.38)。对终局递解令的复审请愿,必须在该命令作出后 30 天内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
递解令下达后,我可以重新审理案件吗?
通常可以,但期限很严格。重新审理动议一般必须在终局命令作出后 90 天内提出,并且只能提出一次;复议动议须在 30 天内提出。也存在例外,例如基于原籍国国情变化的庇护申请,以及在没有适当通知的情况下作出的缺席递解令。
在案件继续审理期间,我可以从移民拘留中获释吗?
部分被拘留者可以请求移民法官举行保释听证;法定最低保释金为 $1,500(8 U.S.C. 1226(a))。另一些人则受强制拘留,不符合条件。关于如何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请参阅保释听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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