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身份调整:在美国境内获得绿卡
身份调整是在不离开美国的情况下成为合法永久居民(LPR)——即获得绿卡——的途径。申请人无需前往美国驻外领事馆参加移民签证面谈,而是在美国境内递交 I-485 表格,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则由移民法官作出决定。一个人能否办理身份调整,取决于其入境方式、一直保持的身份、是否有可用的签证,以及是否适用任何禁止情形或不可入境理由。2026 年又发生了两项变化:USCIS 于 2026 年 5 月发布的一份备忘录将身份调整称为“特别救济”,新的公共负担规则也已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生效。本指南逐条说明相关规则,并为每一条附上官方来源链接。本文为一般性信息;具体到某个人,答案取决于其本人的入境经历、记录和家庭情况。
永久居留:它带来什么,以及获得它的两种途径
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是指“已依法获得以移民身份在美国永久居住之特权”的人(INA § 101(a)(20), 8 U.S.C. § 1101(a)(20))。按照 USCIS 的说法,永久居民可以在美国永久居住,并可从事自己选择的任何合法工作(USCIS,永久居民的权利与责任)。永久居留也是通往公民身份的道路:一般在成为永久居民满五年后(INA § 316(a), 8 U.S.C. § 1427(a)),或者对于一直与美国公民配偶共同生活在婚姻关系中的人,满三年后(INA § 319(a), 8 U.S.C. § 1430(a)),永久居民即可申请入籍——请参阅入籍专题。
永久居留通常通过家庭成员、雇主、获得庇护或难民身份,或者多元化移民签证抽签取得(USCIS,绿卡申请资格类别)。获得永久居留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美国境内办理身份调整,即本指南的主题;二是由美国驻外领事馆签发移民签证——请参阅领事馆办理专题。
有条件居留。如果所依据的婚姻是在获得居留身份之前不足 24 个月缔结的,该居留身份即为有条件居留(INA § 216, 8 U.S.C. § 1186a)。要使其成为永久身份,居民需在成为居民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递交 I-751 表格,通常与配偶共同递交(§ 216(d)(2));请参阅婚姻移民专题。
永久居留可能丧失。属于 INA § 237, 8 U.S.C. § 1227 所列可被递解外国人类别的居民——例如在某些刑事定罪之后——可能被置于递解出境程序中并被裁定递解出境;请参阅 INA § 237 专题。
什么是身份调整
法律依据是《移民与国籍法》(INA)第 245 条(INA § 245, 8 U.S.C. § 1255)。根据 § 245(a),“经检查后获准入境或被假释进入美国”的人,如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政府可酌情将其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
- 本人申请身份调整;
- 本人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并可被准许入境美国成为永久居民;以及
- 递交申请时有移民签证立即可用。
移民签证必须有来源:最常见的是已获批准或尚在审理中的亲属移民申请(I-130 表格)或职业移民申请(I-140 表格),但也可以是多元化移民签证、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VAWA)以及其他类别。难民和获得庇护者依据另一条款,即 INA § 209 办理身份调整(请参阅庇护者身份调整专题),U 签证(犯罪受害者签证)持有人则有 § 245(m) 规定的单独途径(请参阅 U 签证专题)。
另一种途径是领事馆办理:申请人在国外参加移民签证面谈,然后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对于曾在美国无合法身份居留的人来说,出境参加面谈可能触发 3 年或 10 年禁止入境期,因此在这两条途径之间作出选择极为重要。我们关于 I-485 表格和哪些人不能办理身份调整的文章介绍了基本知识。
由谁决定。身份调整申请由 USCIS 决定,但有一个重大例外:当一个人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以“抵境外国人”身份者除外)时,移民法官对任何身份调整申请拥有专属管辖权(8 C.F.R. § 1245.2(a)(1)(i))。法庭案件与绿卡案件正是在这一例外中交汇,下文将详细说明。
如需就您本人的 I-485 申请获得帮助——无论是在 USCIS 还是在移民法官面前——请参阅我们的绿卡律师页面。如需将这一途径与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进行比较,请参阅身份调整与领事馆办理的比较。
谁可以办理身份调整:入境许可、假释与可用签证
“经检查后获准入境或被假释”
经由入境口岸入境并获准入境的人——无论持旅游签证、学生签证还是工作签证——或者被假释入境的人,即使后来逾期滞留,也符合入境要求。未经检查入境的人一般不符合要求,只有在受到 § 245(i)(见下文)保护,或通过不要求入境许可的类别(例如 VAWA 自我申请)时,才能办理身份调整。《USCIS 政策手册》第 7 卷 B 部分第 2 章阐述了 USCIS 如何解读这一要求。
有两点常常出乎人们的意料:
- 临时保护身份(TPS)不等于入境许可。在 Sanchez v. Mayorkas, 593 U.S. 409 (2021)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非法入境美国的 TPS 持有人,并不仅仅因为持有 TPS 就有资格依据 §1255 获得 LPR 身份。”请参阅 TPS 专题。
- 在美国境内获得 U 身份不属于 § 245(a) 所指的入境许可,依据是 USCIS 政策提醒 PA-2025-25(2025 年 11 月 3 日)。这不影响 § 245(m) 规定的另一条 U 签证身份调整途径。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
美国公民的配偶、美国公民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以及成年美国公民的父母,属于“直系亲属”。他们不受年度配额限制,因此始终有签证可用,I-130 与 I-485 可以一并递交(同时递交,《政策手册》第 7 卷 A 部分第 3 章)。正如下一节所述,直系亲属还不受逾期滞留和未经授权工作这两类禁止情形的限制——这就是为什么持签证入境后逾期滞留的美国公民配偶通常可以办理身份调整,而未经检查入境的配偶通常不能。
优先类别与《签证公告》
其他家庭成员(例如永久居民的配偶和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以及大多数职业移民类别受年度限额约束,需要等待美国国务院《签证公告》中的优先日期排到。USCIS 每月在其递交申请图表页面公布身份调整申请适用《签证公告》两张图表中的哪一张——“递交申请日期”(Dates for Filing)或“最终裁决日期”(Final Action Dates)。2026 年 9 月,USCIS 规定亲属移民案件适用“递交申请日期”,职业移民案件适用“最终裁决日期”。我们关于如何阅读《签证公告》的说明文章介绍了优先日期和这两张图表;关于如何阅读 USCIS 处理时间的文章则说明了等待 USCIS 对 I-485 作出决定的另一段时间。
§ 245(c) 规定的禁止情形,以及哪些人不受限制
INA § 245(c) 列出了即使曾获准入境也不能依据 § 245(a) 办理身份调整的人(VAWA 自我申请人不受其中任何一项限制):
- (c)(1) 船员或机组人员;(c)(3) 未持签证过境而获准入境的人;(c)(5) S 签证持有人;(c)(6) 因恐怖主义理由可被递解的人;
- (c)(2) 在递交申请前未经授权工作、在递交申请当日处于无合法身份状态,或自入境以来未持续保持合法身份的人;
- (c)(4) 通过免签计划或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计划未持签证获准入境的人;
- (c)(7) 未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的职业移民申请人;
- (c)(8) 未经授权工作或“以其他方式违反非移民签证条件”的人。
直系亲属的免除规定。法律条文本身规定直系亲属不受 (c)(2) 和 (c)(4) 限制。相关法规将这一免除扩展至 (c)(8)(8 C.F.R. § 245.1(b)(10)),《USCIS 政策手册》(第 7 卷 B 部分第 4 章)也说明 (c)(2) 和 (c)(8) 的禁止情形不适用于直系亲属。因此,直系亲属即使曾未经授权工作、在递交申请当日无合法身份或未能保持身份,仍可办理身份调整。但这一免除不适用于未经检查入境的人——那是 § 245(a) 的入境许可要求,而不是 § 245(c) 的禁止情形。
职业移民例外:§ 245(k)。某些职业移民申请人(EB-1、EB-2、EB-3、EB-5 以及宗教工作者)如果是在合法入境后居留在美国,且无合法身份、未经授权工作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入境条件的时间累计不超过 180 天,即使存在 (c)(2)、(c)(7) 和 (c)(8) 的情形,仍可办理身份调整。
在递解出境程序期间结婚。在当事人处于递解出境程序期间缔结的婚姻,不能作为身份调整的依据,除非夫妻双方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婚姻是出于真诚缔结的,而非为了获得绿卡(INA § 245(e)(3);INA § 204(g);8 C.F.R. § 245.1(c)(8))。持 K 签证入境的未婚夫(妻)只能基于与递交申请的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办理身份调整(§ 245(d))。
符合 § 245 的资格只满足了一半的要求:申请人还必须可被准许入境。刑事记录、以往被递解出境、虚假陈述以及永久禁止入境等问题,请参阅不可入境与豁免指南。
§ 245(i):祖父条款
INA § 245(i) 允许部分人士即使未经检查入境或受 § 245(c) 限制,仍可办理身份调整。申请人必须是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递交的移民申请或劳工证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合格家庭成员)。如果该申请是在 1998 年 1 月 14 日之后递交的,受益人还必须在 2000 年 12 月 21 日身在美国境内。申请人需随 I-485 表格附表 A另行缴纳 $1,000。
- “递交时可获批准”。根据 8 C.F.R. § 245.10(a)(3),原先的申请在递交时必须是正确递交、“事实上有理据且非轻率”的。即使该申请后来因递交之后发生的事情而被撤回、拒绝或撤销,仍可保留祖父条款保护的资格——因此,前雇主或前配偶在 2001 年递交的申请至今仍可能有意义。
- 它不能消除不可入境问题。申请人仍必须可被准许入境或获得豁免。在 Matter of Briones, 24 I&N Dec. 355 (BIA 2007) 一案中,移民上诉委员会(BIA)裁定,§ 245(i) 不适用于因 § 212(a)(9)(C)(i)(I) 永久禁止入境条款而不可入境的人——即累计非法滞留超过一年、之后再次未经检查入境或企图入境的人。
证明一份 25 年前的申请,往往就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收据通知、劳工证,以及 2000 年 12 月身在美国的记录。在递交任何申请之前,应先调取旧档案。
2026 年的表格、费用与证据
向 USCIS 递交的核心申请是 I-485 表格。以下费用来自 USCIS 收费标准,即 G-1055 表格,09/09/26 版:
- I-485 表格:纸质递交 $1,440,在线递交 $1,390;与父母一同递交的 14 岁以下儿童为 $950(在线 $900)。§ 245(i) 附表 A:$1,000。
- I-130 表格(亲属移民申请):纸质递交 $675,在线递交 $625。
- I-864 表格,即亲属移民案件所需的经济担保书:USCIS 不收费。现行版本为 08/24/26 版;10/17/24 版仅在 2026 年 10 月 1 日之前接受。
- I-693 表格,即体检报告:自 2024 年 12 月 2 日起,必须随 I-485 一并递交,否则 USCIS 可能拒收申请。指定医生另行收费。
- 工作许可(I-765 表格),在 I-485 待审期间申请:如果 I-485 是在 2024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缴费递交的,费用为 $260。根据政策提醒 PA-2025-27(2025 年 12 月 4 日),此类工作许可卡现在的有效期最长为 18 个月,而不再是 5 年(《政策手册》更新)。
- 回美证(I-131 表格),在 I-485 待审期间申请:纸质递交 $630,在线递交 $580。使用前请先阅读下文关于出行的部分。
新版 I-485 与公共负担规则。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的最终规则《不可入境的公共负担理由》,91 FR 45324(2026 年 7 月 20 日),已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生效,适用于在该日或之后邮戳寄出或以电子方式递交的身份调整申请。该规则删除了 2022 年的法规(8 C.F.R. §§ 212.20–212.23)。根据 USCIS 的指引,在该日期之前领取的经济状况审查类福利按 2022 年规则考量;在该日期之后,任何经济状况审查类福利都可能被计入。USCIS 现在只接受 09/18/26 版的 I-485 表格,对于 9 月 18 日或之后递交的 01/20/25 版和 09/04/26 版一律拒收。2026 年 9 月,已有诉讼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该规则提出挑战。我们关于撤销公共负担法规的新闻文章以及公共负担专题会持续跟进。
证据。典型的亲属移民案件包括:担保申请人的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为婚姻,还需证明婚姻真实:共同租约、共同账户、子女、不同时期的照片)、身份调整申请人的护照和 I-94 入境记录、出生证明、任何逮捕记录的法院处理结果,以及经济担保人用于 I-864 的报税表。I-94 最为重要:它是“经检查后获准入境或被假释”的证明。
如果 USCIS 拒绝。对于 USCIS 拒绝 I-485 的决定,不能提出上诉(8 C.F.R. § 245.2(a)(5)(ii))。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USCIS 的政策是:在拒绝一项福利申请且当事人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时,签发出庭通知(PM-602-0187)。非抵境外国人随后可以在移民法官面前重新提出申请。
在移民法官面前办理身份调整
移民法官可以批准绿卡。当一个人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以抵境外国人身份者除外)时,法官“对该外国人可能提出的任何身份调整申请拥有专属裁决管辖权”(8 C.F.R. § 1245.2(a)(1)(i))。I-130 或 I-140 仍由 USCIS 决定;法官则在听取证词、并由政府律师进行交叉询问之后,决定 I-485 本身、随附的任何豁免(请参阅豁免指南)以及自由裁量问题。身份调整是递解出境辩护中的主要救济形式之一,另外两种是庇护和取消递解。
- 重新提出被 USCIS 拒绝的申请。非抵境外国人在递解出境程序中“保留重新提出其申请的权利”(8 C.F.R. § 1245.2(a)(5)(ii));如果 § 245(c) 的各项要求在最初递交时已经满足,则以最初递交日期为准进行判断。
- H.R. 1 规定的法庭费用。Pub. L. 119-21(2025 年 7 月 4 日),§ 100013(a) 对向移民法庭递交或由移民法庭裁决的身份调整申请增设了一项费用。对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2027 财政年度)递交的申请,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将该费用定为 $1,590,加上基本费用共计 $3,030;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该费用为 $1,540(91 FR 61447,2026 年 9 月 29 日;91 FR 2561,2026 年 1 月 21 日)。这些费用每个财政年度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因此递交前请查阅 EOIR 的最新通知。
- 为等待申请结果而延期审理。法官可以“基于所示的正当理由”延期审理案件(8 C.F.R. § 1003.29)。Matter of Hashmi, 24 I&N Dec. 785 (BIA 2009) 裁定,如果待审的亲属移民申请一旦获批即可使当事人初步符合资格,那么为等待该申请而提出且无人反对的动议“一般应予批准”。美国司法部长的 Matter of L-A-B-R-, 27 I&N Dec. 405 (A.G. 2018) 仍具约束力,而 BIA 近期的裁决更为严格:Matter of J-A-F-S-, 29 I&N Dec. 195 (BIA 2025)(不得为“推测性的”新救济而延期审理)以及 Matter of Pinzon Rozo, 29 I&N Dec. 507 (BIA 2026)(不得为等待一个在一段不确定且漫长的期间内都无法获得的签证而延期审理)。EOIR 关于延期审理的备忘录(PM 21-13,于 2025 年 2 月 3 日恢复施行)指出,当优先日期过于遥远时,不存在正当理由。
- 行政结案曾经是在 USCIS 审理申请期间暂停案件的常用方式,如今则处于不确定状态:2026 年 6 月 22 日,一家联邦法院在 Texas v.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N.D. Tex. No. 7:26-cv-00070)一案中撤销了 EOIR 2024 年授权行政结案的规则。豁免指南说明了其影响。
- 递解令下达之后。后来才产生的身份调整资格——例如结婚——可以作为重新审理动议的依据。Matter of Velarde-Pacheco, 23 I&N Dec. 253 (BIA 2002) 规定了以程序期间缔结的婚姻为由重新审理的五项条件,包括及时提出动议,以及有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婚姻很可能是真实的。但 Matter of Yadav, 29 I&N Dec. 438 (BIA 2026) 裁定,在递解令下达后与美国公民缔结的有效婚姻,本身并不构成在期限之外重新审理的特殊情形。
- 上诉与复审。法官的决定可以上诉至 BIA。联邦法院不能审查身份调整决定中认定的事实(Patel v. Garland, 596 U.S. 328 (2022)),因此在法官面前形成的记录才是关键。
对于被拘留的人,待审的身份调整案件可能在保释听证中发挥作用;BIA 也已裁定,USCIS 拒绝身份调整的决定可在评估潜逃风险时予以考虑(Matter of A-W-M-K-, 29 I&N Dec. 805 (BIA 2026))。移民法庭目录列出了所有移民法庭。
程序中的抵境外国人与被假释者
被假释进入美国后又被置于递解出境程序中的人,常常被指控为“抵境外国人”。对他们来说,规则正好相反:由 USCIS 而不是移民法官决定身份调整申请,即使在程序进行期间、即使存在尚未执行的最终递解令也是如此(8 C.F.R. § 245.2(a)(1);《政策手册》第 7 卷 A 部分第 3 章;Matter of Yauri, 25 I&N Dec. 103 (BIA 2009))。
只有满足 8 C.F.R. § 1245.2(a)(1)(ii) 的全部四项条件时,法官才对抵境外国人的身份调整拥有管辖权:
- 当事人在美国境内时已向 USCIS 正确递交 I-485;
- 为继续办理该申请,持回美证出境并返回;
- USCIS 拒绝了该申请;以及
- DHS 在其返回时或在拒绝之后将其置于递解出境程序中。
Matter of Silitonga, 25 I&N Dec. 89 (BIA 2009) 确认这是唯一的例外。实践中,在法庭上的被假释者会向 USCIS 递交 I-485,并在 USCIS 作出决定期间请求法官给予时间或其他救济——而在 Matter of Roque-Izada, 29 I&N Dec. 106 (BIA 2025) 一案中,对于一名资格建立在推测性假释基础上的《古巴调整法》申请人,BIA 拒绝终止其递解出境程序。一个人是获准入境、被假释,还是两者都不是,要根据其证件来判断,因此必须仔细阅读 I-94 或假释文件。
USCIS 2026 年 5 月备忘录之后的自由裁量
身份调整一向属于自由裁量事项:§ 245(a) 规定,身份“可以”由政府“酌情”调整。2026 年 5 月 21 日,USCIS 发布了政策备忘录 PM-602-0199,标题为“身份调整是自由裁量与行政恩典事项,是允许申请人免于通常领事签证程序的特别救济”。备忘录告诉 USCIS 官员:
- 身份调整“并非旨在取代通常的移民签证领事办理程序”;
- 非移民“未能遵守其非移民入境或假释的条件”以及“未按预期离境具有高度相关性”,此类申请人可能需要“不寻常甚至突出的有利因素”才能抵消(引自 Matter of Blas);仅仅没有不利因素是不够的;
- 申请绿卡与持有 H-1B 或 L-1 等“双重意图”身份并不矛盾,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决定自由裁量的结果;以及
- 基于自由裁量的拒绝必须列出有利和不利因素,并解释为何不利因素更重。
2026 年 5 月 22 日的新闻稿称,“暂时在美国”且想获得绿卡的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返回本国申请”。该备忘录并未改变 § 245 或直系亲属的免除规定,而且截至 2026 年 9 月 23 日,《政策手册》(第 7 卷 A 部分第 10 章)中关于自由裁量的章节尚未据此改写。此前,PA-2025-16(2025 年 8 月 19 日) 已将“反美”活动和以往的假释申请列为自由裁量因素。该备忘录是 USCIS 对其官员的指引;移民法官则依据法律条文和 BIA 判例权衡自由裁量。我们关于 2026 年 5 月备忘录的文章有更多内容。
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现在的身份调整档案需要提供关于良好品格和社会联系的积极证据——家庭、工作、纳税、社区——并对任何逾期滞留或违反身份的情况作出清楚、诚实的解释,而不能仅仅依赖于符合基本资格。任何人都不应在未获得法律意见的情况下为了“遵循”该备忘录而离开美国:对于有非法滞留记录的人,出国可能触发 3 年或 10 年禁止入境期。
USCIS 在 2025–26 年实施的两项暂停措施已被法院解除:针对旅行禁令国家国民案件的暂停(PM-602-0192 和 PM-602-0194)在 Dorcas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Rhode Island v. USCIS(D.R.I.,2026 年 6 月)一案中被撤销;多元化移民签证身份调整的暂停(PM-602-0193)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在 Medani v. Trump(N.D. Cal.)一案中,针对经认证的 2026 财政年度申请人集体,被暂时搁置。
I-485 待审期间持回美证出行
身份调整申请人如未取得回美证就离开美国,一般视为放弃申请(8 C.F.R. § 245.2(a)(4)(ii));保持 H-1B 或 L-1 身份的人及其持 H-4 或 L-2 身份的家庭成员属于例外。十四年来,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25 I&N Dec. 771 (BIA 2012) 一直认定,持回美证出行不属于 3 年和 10 年禁止入境期所指的“离境”。2026 年 8 月 13 日,BIA 在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29 I&N Dec. 830 (BIA 2026) 一案中推翻了该先例:根据 § 212(a)(9)(B)(i)(II),“依据所获回美证离开美国即构成‘离境’”。BIA 规定新规则仅适用于今后。
USCIS 的非法滞留页面现在警告说,就非法滞留禁止入境期而言,“自 2026 年 8 月 13 日起,在取得回美证文件后离开美国即构成离境”,而且非法滞留超过 180 天的人返回时可能不可入境。(截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政策手册》中关于非法滞留的章节尚未更新。)对于曾经逾期滞留签证的直系亲属来说,持回美证短期出行,现在可能恰恰造成身份调整原本要避免的禁止入境期。
- 持回美证返回也会使当事人成为被假释者——如果被置于递解出境程序中,还可能成为抵境外国人,适用上文所述的管辖权规则。
- H.R. 1 设立了 $1,000 的假释费(邮戳日期在 2026 年 10 月 16 日或之后的申请为 $1,050,依据 91 FR 62540),但法律条文规定,依据 § 245 合法申请身份调整、在短暂出国后返回的人免缴该费用(Pub. L. 119-21, § 100004(b)(7))。
回美证专题、非法滞留专题以及我们关于假释与回美证的文章会持续跟进这一变化。
Carlos Maury,前美国移民法官,领导 Carlos Maury Law 律师事务所;如需就身份调整进行咨询——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 USCIS 面前——请致电 (213) 769-0050。我们讲西班牙语。
常见问题
签证逾期滞留后,我还能办理身份调整吗?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通常可以:即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或年满 21 岁的美国公民的父母。经检查后获准入境的直系亲属不受逾期滞留和未经授权工作这两类禁止情形的限制。其他大多数申请人,例如永久居民的配偶,会受到 INA 245(c) 的限制,除非适用 245(i),或者在部分职业移民案件中适用 245(k)。
如果我是未经检查入境的,还能办理身份调整吗?
一般不能。INA 245(a) 要求您曾经过检查并获准入境或被假释。主要的例外是 245(i),适用于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之前已有人为其递交移民申请或劳工证的人;以及不要求入境许可的类别,例如 VAWA 自我申请。
什么是 245(i)?
这是一项祖父条款:如果当事人是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递交、且在递交时可获批准的移民申请或劳工证的受益人,即使曾未经检查入境或受 245(c) 限制,也可以办理身份调整。1998 年 1 月 14 日之后递交的申请,还要求当事人在 2000 年 12 月 21 日身在美国境内,申请人还需另行缴纳 $1,000。
如果我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谁来决定我的 I-485?
由移民法官决定。对于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的人,移民法官对身份调整拥有专属管辖权,除非您被指控为抵境外国人。对于抵境外国人,例如许多被假释者,即使法庭案件仍在进行,也由 USCIS 决定 I-485。
移民法官可以批准绿卡吗?
可以。在递解出境程序中,法官可以在听证后批准身份调整,并一并批准所需的任何豁免。在移民法庭提出的身份调整申请还需按照 H.R. 1 缴纳一笔额外费用: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递交的申请为 $1,590,另加基本费用。
USCIS 2026 年 5 月的备忘录带来了哪些变化?
2026 年 5 月 21 日,USCIS 发布了 PM-602-0199,将身份调整称为特别救济和自由裁量事项。备忘录告诉官员,未遵守签证条件或未按预期离境会被重点考量,申请人可能需要不寻常或突出的有利因素。它并未改变法律条文,也没有改变谁有资格申请。
绿卡申请待审期间,持回美证出行安全吗?
并非对所有人都安全。自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作出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裁决以来,持回美证出境即算作 3 年和 10 年非法滞留禁止入境期所指的离境。非法滞留超过 180 天的人在任何出行之前都应先获得法律意见。
245(c) 的禁止情形适用于美国公民的配偶吗?
大多数不适用。美国公民的配偶属于直系亲属,不受无合法身份、未能保持身份、未经授权工作以及通过免签计划入境这几类禁止情形的限制。但船员、未持签证过境、S 签证和恐怖主义理由这几类禁止情形仍然适用,而且配偶仍必须曾获准入境或被假释。
如果我以前有递解令,还能办理身份调整吗?
有可能,但过程并不简单。有最终递解令的人通常需要先让案件重新审理;曾被递解出境后又返回的人,可能还需要获得重新申请入境的许可,或可能面临永久禁止入境。持有尚未执行递解令的抵境外国人仍可向 USCIS 递交 I-485。
如果我是持旅游签证入境的,可以通过婚姻获得绿卡吗?
可以。持旅游签证获准入境的美国公民配偶通常可以办理身份调整,因为直系亲属不受逾期滞留禁止情形的限制。但在 USCIS 2026 年 5 月的备忘录发布之后,以访客身份入境却有意留下、以及未按预期离境,都会成为对申请人不利的因素,因此申请档案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婚姻真实并具有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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