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婚姻绿卡与亲属移民申请:如何运作
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LPR)可以请求政府允许其配偶或某些其他亲属移民。这一过程分为两部分:先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申请(亲属移民申请,I-130 表格),然后提交绿卡申请——在美国境内办理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或在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本指南说明配偶和家庭的申请环节:谁可以提出申请、需要等待多久、什么能证明婚姻真实、两年期有条件绿卡,以及夫妻一方在递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期间结婚时会有哪些变化。本指南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自己的手册整理的一般性信息。
申请提交后如何取得绿卡本身——§ 245 的各项限制、245(i) 以及在法官面前办理身份调整——请见我们的身份调整指南;非法滞留及其他理由的豁免请见豁免指南。
谁可以为亲属提出申请
亲属移民的法律基础是 INA § 201, 8 U.S.C. § 1151 和 INA § 203, 8 U.S.C. § 1153。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美国国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申请类别由双方关系决定:
- 美国公民可以为配偶、任何年龄或婚姻状况的子女、父母(公民须年满 21 岁)以及兄弟姐妹(公民须年满 21 岁)提出申请。
- 合法永久居民只能为配偶和未婚子女提出申请。永久居民的父母、已婚子女或兄弟姐妹没有对应的类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位亲属都需要单独的申请。公民为配偶提出的申请并不自动包括配偶的子女:根据 8 C.F.R. § 204.2(a)(4),子女不能作为直系亲属配偶申请的附属受益人,“必须为其单独提交申请”。永久居民配偶的子女则可以作为附属受益人一并包括在内,因为那属于优先类别。
婚姻必须在缔结地合法有效,并且真实(bona fide)。根据 USCIS 自 2025 年 10 月 17 日起实施的政策(政策提示 PA-2025-23),代理婚姻、远程(虚拟)婚姻和同性婚姻与其他所有婚姻一样,适用“婚姻缔结地”规则;USCIS 在裁决 I-130 时以及在裁决绿卡申请时,都会审查婚姻是否真实。
通过先前婚姻取得绿卡的永久居民还要面对一条额外规则。根据 INA § 204(a)(2)(A), 8 U.S.C. § 1154(a)(2)(A),永久居民通过先前婚姻成为居民后五年内,为新配偶提出的申请不能获批,除非申请人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先前的婚姻并非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或先前的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这条规则适用于永久居民的配偶申请;被拒并不妨碍其在取得居民身份满五年后重新提出申请(8 C.F.R. § 204.2(a)(1)(i))。
有些亲属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而不必依靠家庭成员:遭受公民或永久居民虐待的配偶或子女(VAWA 自我申请),以及在公民去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的公民遗孀或鳏夫(§ 201(b)(2)(A)(i))。
如希望由一位前移民法官准备并陈述以婚姻为基础的案件,请见我们的婚姻绿卡律师页面;如未婚夫(妻)在国外,请见我们的未婚夫(妻)签证(K-1)律师页面。如为父母、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提出申请,或需要在身份调整与领事馆办理之间作出选择,请见我们的绿卡律师页面。
直系亲属与优先类别
一个家庭需要等待多久,取决于是否需要签证名额。
直系亲属:没有年度限额
根据 § 201(b)(2)(A)(i),“直系亲属”是指“美国公民的子女、配偶和父母”,其中父母类别仅在公民年满 21 岁时适用。“子女”是指未婚且未满 21 岁的人。直系亲属不计入年度限额,因此申请一经批准即有签证可用;等待的只是处理时间。
优先类别:年度限额与排期
其他所有人都需要根据 § 203(a) 等待签证名额:
- F1——公民的未婚子女(21 岁或以上):每年 23,400 个,另加未用完的名额。
- F2A——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未满 21 岁),以及 F2B——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21 岁或以上):两者合计每年 114,200 个,其中至少 77% 分配给 F2A。
- F3——公民的已婚子女:每年 23,400 个。
- F4——年满 21 岁的公民的兄弟姐妹:每年 65,000 个。
亲属优先类别的总数每年不得少于 226,000 个(§ 201(c)),而每个国家的限额会使某些国家的等待时间更长。美国国务院每月在《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中公布各类别的截止日期;申请的提交日期(即“优先日期”)必须早于该日期。USCIS 的递交表页面说明当月身份调整申请适用《签证公告》两张表中的哪一张。
亲属类别发生变化时
类别会随着人生变化而改变。永久居民申请人入籍后,F2A 配偶或子女即成为直系亲属;公民的已婚子女离婚后,F3 案件变为 F1;公民的未婚子女结婚后,案件由直系亲属或 F1 降为 F3。《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在特定日期锁定子女的年龄——对公民的子女而言,是“提交申请之日”的年龄(§ 201(f)(1))——对优先类别的子女而言,如果子女在签证可用后一年内申请绿卡,其年龄可减去申请待审的时间(§ 203(h))。
I-130 表格:提交、费用与证据
I-130 表格(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外国人亲属申请,04/01/24 版)可在线或以邮寄方式向 USCIS 提交;配偶申请还需要附上载有受益人信息的 I-130A 表格。USCIS 的表格页面明确指出:“提交或批准本申请并不会给予您的亲属任何移民身份或福利。”
费用(USCIS G-1055 表格收费表,09/09/26 版):
- I-130:纸质提交 $675,在线提交 $625。
- I-485(身份调整),14 岁或以上的申请人:纸质提交 $1,440,在线提交 $1,390;与父母一同提交的未满 14 岁子女:$950(在线 $900)。
- 在 2024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 I-485 待审期间提交的 I-765 工作许可:$260;同样情况下的 I-131 回美证(advance parole):$630(在线 $580)。
- I-864 经济担保书:USCIS 不收费。
- I-751(解除条件):纸质提交 $750,在线提交 $700。
- 对于领事馆案件,美国国务院对直系亲属和亲属优先类别案件的每份移民签证申请收取 $325,对在美国境内审核的经济担保书收取 $120(22 C.F.R. § 22.1);签证签发后,USCIS 收取 $235 的移民费。
亲属关系的证据。配偶申请需要“由民事机关签发的结婚证书,以及申请人和受益人所有先前婚姻均已合法终止的证明”,外加照片(8 C.F.R. § 204.2(a)(2)),以及申请人的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证明。USCIS 的文件要求载于《政策手册》第 6 卷 B 部分第 4 章;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USCIS 的政策要求官员在基因关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的主要证据不足时建议进行 DNA 检测。
经济担保书。在亲属移民案件中,除非申请人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I-864 表格,否则绿卡申请人会因可能成为公共负担而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INA § 212(a)(4)(C))。担保人必须证明收入至少达到联邦贫困线的 125%,并同意使该移民的生活维持在这一水平(INA § 213A, 8 U.S.C. § 1183a);如果申请人的收入太低,可以增加一名联合担保人。
身份调整还是领事馆办理
申请获批后(对直系亲属而言,也可以同时进行),亲属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取得绿卡:
- 身份调整——在美国境内提交 I-485 表格。经过入境检查并获准入境或获得假释(parole)、且不受限制的公民配偶,可以同时提交 I-130 和 I-485。直系亲属免受逾期居留或未经许可工作的限制;永久居民的配偶(F2A)则不能豁免。相关规则见身份调整指南。
- 领事馆办理(consular processing)——案件转至美国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亲属在美国驻外使领馆参加移民签证面谈。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美国国务院在申请人的居住国安排这些面谈(请见我们关于居住国面谈规则的文章);领事馆办理专题以及我们关于在国外取得移民签证的文章说明了各个步骤。
已在美国境内者面临的陷阱。未经检查入境的人通常无法办理身份调整,即使与公民结婚也是如此,因此他们的途径通常是领事馆办理——但在非法滞留超过 180 天后离开美国会触发 3 年禁止入境,非法滞留一年或以上后离开则会触发 10 年禁止入境(INA § 212(a)(9)(B)(i))。临时豁免——I-601A 表格(费用 $795)——使当事人可以在离境前,以其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将遭受极端困难为由,申请豁免这一禁令(8 C.F.R. § 212.7(e))。豁免指南对此有说明;处于这种情况的人,在这一问题解决之前不应离境参加面谈。
在国外面临的国籍限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第 10998 号总统公告(90 FR 59717,2025 年 12 月 19 日)暂停向其所列国家的国民签发移民签证,美国国务院表示,此前对公民的配偶、子女和父母(IR-1/CR-1、IR-2/CR-2、IR-5)的例外“已不再适用”(美国国务院通知);目前只剩下逐案审查的国家利益例外。另外,自 2026 年 1 月 21 日起,美国国务院暂停向其认为使用公共福利风险较高的 75 个国家的国民签发移民签证,且对配偶没有例外;截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根据 CLINIC v. Rubio 一案的法院命令,该暂停措施“已不再有效”(美国国务院通知)。处于上述任一情况的家庭,在计划领事馆面谈之前,应查看最新通知。
领事馆拒签很难挑战:在 Department of State v. Muñoz, 602 U.S. 899 (2024)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公民对其非公民配偶获准入境并不享有基本自由利益(请见我们的文章:配偶签证被拒不受法院审查)。
证明婚姻真实
仅仅在书面上合法的婚姻是不够的:问题在于夫妻在结婚时是否打算共同生活。移民上诉委员会(BIA)长期以来认定,关键在于夫妻在结婚时的意图,而且“双方婚后的行为与”这一意图“相关”(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1 (BIA 1983)):共同保险、租约、报税表和银行账户,以及关于恋爱、婚礼和共同生活的证词。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婚姻“在缔结之初”即合法且真实(Matter of Jin, 29 I&N Dec. 441 (BIA 2026))。法规列出了同类证明(8 C.F.R. § 204.2(a)(1)(iii)(B)):
- 证明共同拥有财产的文件;
- 证明共同承租同一住所的租约;
- 证明财务混同的文件(联名账户、联合报税表、共同账单、互为受益人的保险);
- 夫妻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 亲身了解这段关系的第三方所作的宣誓书;以及
- 能够证明婚姻并非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任何其他文件。
根据 PA-2025-23 和《政策手册》第 6 卷 B 部分第 6 章,“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获批之前证明婚姻真实”,而 USCIS 会在身份调整阶段再次审查婚姻。
面谈。对于基于亲属关系的身份调整,USCIS“通常要求 I-130 表格的申请人与主身份调整申请人一同出席面谈”,而配偶并不在 USCIS 列出的可免面谈的类别之中(《政策手册》第 7 卷 A 部分第 5 章)。官员会询问夫妻的交往经过、住所和日常生活;如果对婚姻有疑问,可能会分别询问夫妻双方。前后一致、有文件佐证的回答,比事先背诵的回答更重要。拒绝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使夫妻有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应相关疑点。
两年期有条件绿卡与 I-751 表格
如果在配偶成为居民之日婚姻未满 24 个月,绿卡即为有条件绿卡,有效期两年(INA § 216, 8 U.S.C. § 1186a)。通过该婚姻移民的子女同样是有条件的。我们关于两年有条件期的文章对此有逐步说明。
- 联合申请。夫妻在有条件居留“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共同提交 I-751 表格(§ 216(d)(2)(A);8 C.F.R. § 216.4(a)(1))。
- 待审期间的延期。法规会自动延长有条件身份,直至 USCIS 作出决定;USCIS 的解除条件页面说明,收据通知会将身份及工作许可延长“48 个月”。
- 面谈。法律要求进行面谈,但允许 USCIS 免除(§ 216(d)(3));如果档案显示婚姻真实,且不存在欺诈、复杂事实或刑事问题,USCIS 可以免除面谈(《政策手册》第 6 卷 I 部分第 3 章)。
- 如果没有提交任何申请,居民身份在满两周年时终止,并开始递解出境程序(§ 216(c)(2);8 C.F.R. § 216.4(a)(6))。如有“正当理由和情有可原的情况”,逾期申请可能会被接受。
联合申请要求的豁免
如果夫妻已经离婚,或者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不愿签字,移民配偶可以随时单独提交 I-751,并根据 § 216(c)(4) 和 8 C.F.R. § 216.5 中的以下理由之一申请豁免:
- 婚姻系出于善意缔结,但已因离婚或婚姻无效而终止;
- 移民配偶或子女遭受申请人的殴打或极端虐待;或
- 递解出境会造成极端困难——只计算有条件居留期间出现的情况。
以殴打或极端虐待为理由的豁免不收费。已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的人,只能在终局裁定作出之前申请豁免(§ 216.5(a)(2))。
被拒后由移民法官审查
USCIS 拒绝 I-751 的决定不能上诉;当事人可以改为“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寻求审查(8 C.F.R. § 216.4(d)(2);§ 1216.4)。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USCIS 的政策是在终止有条件居留或拒绝 I-751 时签发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I-862 表格)(PM-602-0187)。在法官面前,对于被拒的联合申请,政府须“以优势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216(c)(3)(D));法官也可以审查被拒的豁免申请。该听证是一场审理——有证词、文件和交叉询问——递解出境程序指南说明了其进行方式。
在递解出境程序期间结婚
国会对递解出境案件待审期间缔结的婚姻持怀疑态度,法律对这类婚姻适用更严格的标准。根据 INA § 204(g) 和 INA § 245(e), 8 U.S.C. § 1255(e),以在“有关该外国人获准入境或留在美国之权利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待决期间”缔结的婚姻为基础的申请不能获批,配偶也不能办理身份调整,直至该配偶“在结婚之日后在美国境外居住满 2 年”。
期间何时起算。对于现行案件,程序自出庭通知(NTA)提交至移民法庭(或快速递解令送达)时开始,持续至当事人依命令离境、案件被终止,或法院批准复审请愿(petition for review)为止(8 C.F.R. § 245.1(c)(8);移民法庭适用的相同文字见 § 1245.1(c)(8))。在 NTA 提交之前或案件终止之后缔结的婚姻,不在此限。
真实婚姻例外
如果夫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婚姻“系出于善意并依照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缔结”,并非为使配偶以移民身份入境而缔结,且未因提交申请而给予任何费用或其他报酬(律师费除外),则两年规则不适用(§ 245(e)(3))。这一请求不需要表格或费用:随 I-130 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附证据与任何婚姻案件相同,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8 C.F.R. § 204.2(a)(1)(iii))。“明确且令人信服”是比普通婚姻案件更高的标准,因此档案应从一开始就做到完整详尽。
在法庭上如何进行
- USCIS 裁决 I-130;对于处于程序中且不属于抵达外国人(arriving alien)的人,由移民法官裁决身份调整申请(8 C.F.R. § 1245.2(a)(1))。夫妻通常会在申请待审期间请求法官延期审理(continuance)。Matter of Hashmi, 24 I&N Dec. 785 (BIA 2009) 列出了相关因素,对于等待一份表面上可获批准的亲属申请而提出、且无人反对的动议,一般应予准许;在救济带有推测性的情况下,后来的裁决更为严格(Matter of J-A-F-S-, 29 I&N Dec. 195 (BIA 2025))。
- 递解令下达之后,新的婚姻可能支持提出重新审理动议,以申请身份调整。Matter of Velarde-Pacheco, 23 I&N Dec. 253 (BIA 2002) 修改了 Matter of Arthur, 20 I&N Dec. 475 (BIA 1992),并设定了五项条件,包括:动议及时提出、不存在数量或程序上的限制、“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婚姻极有可能是真实的”,以及美国国土安全部(DHS)不反对——或仅以 Arthur 为由反对;BIA 后来补充,DHS 的反对必须根据其实质内容加以衡量(Matter of Lamus-Pava, 25 I&N Dec. 61 (BIA 2009))。但婚姻并不会使期限停止计算:在 Matter of Yadav, 29 I&N Dec. 438 (BIA 2026) 一案中,BIA 认定,在递解令下达后与公民缔结的有效婚姻,本身并不构成在期限之外重新审理的特殊情况。
- 上诉。法律对真实婚姻例外“仅允许一级行政上诉审查”(§ 245(e)(3);8 C.F.R. § 204.2(a)(1)(iii)(E)),即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
待审的 I-130 本身并不会使递解出境案件停止。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USCIS 的政策指出,亲属申请“不给予任何移民身份或免于递解出境的救济”,并且 USCIS 可以向可被递解的受益人签发出庭通知(PA-2025-12)。正因如此,法庭策略——延期审理、在法官面前办理身份调整,或其他递解出境辩护——必须与申请一并规划。
婚姻欺诈禁令:§ 204(c)
INA § 204(c), 8 U.S.C. § 1154(c) 是移民法中最严厉的规则之一。对于曾经通过“经美国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认定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婚姻”寻求移民身份的人,或曾“企图或共谋缔结”此类婚姻的人,任何申请都不能获批。这是一项永久禁令:它阻止此后的每一份申请——新的真实婚姻、父母、雇主——而不仅仅是那份欺诈性的申请。
- 不需要定罪。如果存在关于该企图或共谋的“实质性且具证明力的证据”,主管官员即拒绝申请;“不必该外国人曾因此被定罪,甚至不必曾被起诉”,但证据“必须载于该外国人的档案中”(8 C.F.R. § 204.2(a)(1)(ii))。
- 证明标准。在 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BIA 2019) 一案中,BIA 认定,“实质性且具证明力的证据”是“高于优势证据、但低于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的标准,根据全部记录作出判断,仅凭间接证据也可能足够。此前,Matter of Tawfik, 20 I&N Dec. 166 (BIA 1990) 认定,USCIS 必须根据记录得出自己的结论,而不能赋予先前的欺诈认定决定性效力。当事人必须被告知相关证据,并获得反驳的机会。
- 过去的婚姻也算数。这一禁令会回溯:在 Matter of Nwagwu, 29 I&N Dec. 651 (BIA 2026) 一案中,BIA 维持了撤销一份已获批申请的决定,理由是存在关于受益人先前婚姻欺诈的实质性且具证明力的证据,尽管目前的婚姻是真实的。
- 婚姻失败并不等于欺诈。以离婚告终的婚姻,或因工作而分居的夫妻,并不能证明存在欺诈;问题在于举行婚礼时的意图。
此外,婚姻欺诈认定可能使一个人可被递解(deportability),并因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而不可入境;USCIS 2025 年 2 月的备忘录指示,凡欺诈得到证实,均应签发出庭通知,“即使申请因欺诈以外的理由被拒”(PM-602-0187)。任何人收到援引 § 204(c) 的拒绝意向通知,都应在律师协助下以完整的证据作出答复——当时形成的记录,正是 BIA 以及此后任何案件将会看到的内容。
2025 年和 2026 年的变化
- 2025 年 2 月 28 日——USCIS 的 NTA 政策(PM-602-0187):在 I-751 被拒、有条件居留被终止以及欺诈得到证实时签发出庭通知。
- 2025 年 8 月 1 日——关于亲属申请的 PA-2025-12:USCIS 何时就 I-130 进行面谈,以及亲属申请不给予任何身份或免于递解出境的保护。
- 2025 年 10 月 17 日——PA-2025-23:《政策手册》新增关于配偶的一章(第 6 卷 B 部分第 6 章);婚姻的真实性在申请阶段和绿卡阶段都要审查;代理婚姻、远程婚姻和同性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规则;并对 § 204(c) 禁令作出说明。
- 2025 年 11 月 1 日——美国国务院开始在申请人的居住国安排移民签证面谈(通知)。
- 2026 年 1 月 1 日——第 10998 号总统公告生效,终止了旅行禁令对公民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例外;2026 年 1 月 21 日至 8 月 21 日——75 国移民签证暂停,后根据法院命令解除。
- 2026 年 2 月和 4 月——BIA 作出 Matter of Yadav(递解令下达后的婚姻不构成逾期重新审理的特殊情况)、Matter of Jin(基于公民本人的欺诈指控而发回 USCIS 的申请)和 Matter of Nwagwu(§ 204(c) 适用于先前的婚姻)三项裁决。
- 2026 年 5 月 21 日——USCIS 备忘录 PM-602-0199 将身份调整称为“非常救济”(extraordinary relief),属于裁量性质;这对逾期居留的配偶影响最大。身份调整指南以及我们关于2026 年 5 月备忘录的文章对此有说明。
- 2026 年 8 月 5 日——USCIS 关于在基因关系证据不足时建议进行 DNA 检测的政策。
- 2026 年 9 月 18 日——DHS 关于公共负担理由的最终规则 91 FR 45324(2026 年 7 月 20 日),对该日或之后提交的身份调整申请生效;该规则正在纽约联邦法院受到挑战。
我们的亲属移民类别指南更详细地介绍了优先类别制度;所有移民法庭均列于移民法庭名录中。
Carlos Maury,前美国移民法官,领导 Carlos Maury Law 律师事务所;如需就婚姻或亲属移民案件进行咨询——无论是在 USCIS 面前、在领事馆还是在移民法庭——请致电 (213) 769-0050。我们讲西班牙语。
常见问题
婚姻绿卡需要多长时间?
美国公民的配偶属于直系亲属,因此无需排期等待签证;所需时间是 USCIS 或领事馆处理 I-130 和绿卡申请的时间。永久居民的配偶属于 F2A 优先类别,还必须等到其优先日期在美国国务院每月发布的《签证公告》中到期。
如果我是未经检查入境的,能通过婚姻取得绿卡吗?
通常不能在美国境内通过身份调整取得,因为 INA 245(a) 要求经过入境检查并获准入境或获得假释;例外情况包括 245(i) 的祖父条款保护和 VAWA 自我申请人。处于这种情况的大多数人必须在国外领事馆办理,而在非法滞留后离境可能触发 3 年或 10 年禁止入境,因此应在出行前先就 I-601A 临时豁免作出决定。
什么证据能向 USCIS 证明婚姻真实?
法规列出的证据包括:共同拥有的财产、证明共同居住的租约、联名账户和联合报税表等财务混同证明、夫妻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了解这对夫妻的人所作的宣誓陈述。判断标准是夫妻在结婚时是否打算共同生活。
夫妻双方都必须参加绿卡面谈吗?
对于基于亲属关系的身份调整,USCIS 通常要求申请人与身份调整申请人一同出席面谈,其手册并未将配偶列入通常可免面谈的案件。官员会询问双方关系和日常生活,如对婚姻有疑问,可能会分别询问夫妻双方。
我在递解出境程序期间可以结婚吗?
可以,但在出庭通知提交之后缔结的婚姻会被推定为可疑:根据 INA 204(g) 和 245(e),除非配偶在结婚后在国外居住两年,或夫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婚姻真实,否则申请不能获批。这一真实婚姻例外随 I-130 以书面形式提出,不需要额外的表格或费用。
移民法官能通过婚姻给我绿卡吗?
I-130 申请由 USCIS 裁决,但对于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且不属于抵达外国人的人,身份调整申请本身由移民法官裁决。法官可以在 USCIS 裁决申请期间延期审理案件;BIA 在 Matter of Hashmi 一案中的裁决列出了相关因素。
什么是有条件绿卡?如何解除条件?
如果配偶成为居民时婚姻未满两年,绿卡即为两年期有条件绿卡。夫妻在绿卡到期前 90 天内共同提交 I-751 表格;在 USCIS 作出决定期间,收据通知会将身份延长 48 个月。
如果我们在提交 I-751 之前离婚,会怎样?
移民配偶可以单独提交 I-751 并申请豁免,证明婚姻系出于善意缔结且已经终止。其他豁免理由包括遭受配偶虐待和极端困难。如果 USCIS 拒绝,法官可以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审查该案件。
根据 204(c) 作出的婚姻欺诈认定意味着什么?
这是一项永久禁令:此后任何亲属或雇主申请都不能为此人获批,即使是基于新的真实婚姻也不例外。USCIS 需要档案中有实质性且具证明力的证据,而不需要刑事定罪,并且必须在作出决定前让当事人有机会反驳。
婚姻绿卡案件待审期间,我可以工作或出行吗?
在 I-485 待审期间,您可以申请工作许可和用于出行的回美证(advance parole);对于在 2024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 I-485,按照 USCIS 现行收费表,费用分别为 260 美元和 630 美元。对于有非法滞留记录或递解出境案件的人,出行存在风险,因此离境前请先咨询律师。
本专题文章
-
婚姻绿卡与两年有条件居留期
如果婚姻不满两年,所获绿卡是有条件的。本文说明这意味着什么、如何解除条件,以及法律允许的豁免。
-
亲属移民:直系亲属与优先类别
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可以为家人提出申请。不设名额上限的直系亲属与有名额限制的优先类别,以及等待时间为何差别很大。
-
VAWA 自我申请:为受虐待幸存者提供的移民保护
VAWA 允许受虐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没有施虐者参与的情况下申请绿卡。谁符合条件、法律有何要求、保密如何运作。
-
配偶签证被拒,法院不予审查
在 Dept. of State v. Muñoz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法院一般不能审查领事拒签决定。这对夫妻意味着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