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不可入境豁免:I-601A、I-601 与 I-212
不可入境豁免(waiver of inadmissibility)——西班牙语中常称为 perdón migratorio——是指即使《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中的某一项不可入境理由适用于某人,政府仍允许其获得绿卡或签证。最常见的问题是因非法滞留而产生的 3 年和 10 年禁令、过去的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犯罪记录以及曾被递解出境。每一种情形都有各自的表格、各自的一份“其困难可被计入的亲属”名单,以及由谁作出决定的各自规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海外的领事官员,或移民法官。本指南逐一说明每种豁免,每条规则都附有官方来源链接,最后说明当事人已在移民法庭时会有哪些不同。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某个人能否获得豁免,取决于其入境、离境、记录和家庭情况。
什么是不可入境,哪些理由可以豁免
要在领事馆获得移民签证,或在美国境内通过身份调整成为永久居民,当事人必须是可入境的(admissible)。使人不可入境的理由列于 INA § 212(a), 8 U.S.C. § 1182(a):包括健康、犯罪记录、安全、公共负担(public charge)、未经检查入境或虚假陈述等违反移民法的行为、曾被递解出境以及非法滞留等。我们关于不可入境理由的文章逐项介绍了完整清单,公共负担专题则单独介绍这一理由。
有些理由可以豁免,有些不能。本文涉及的豁免包括:
- 非法滞留(3 年和 10 年禁令)——INA § 212(a)(9)(B)(v),使用 I-601 表格提出,或在离开美国之前,以 I-601A 表格申请临时豁免(provisional waiver)。
- 犯罪——INA § 212(h),适用于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多项定罪、卖淫,以及单次持有 30 克或以下大麻的简单持有罪,使用 I-601 表格。
- 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INA § 212(i),使用 I-601 表格。
- 曾被递解出境——根据 INA § 212(a)(9)(A)(iii) 申请再次入境许可,使用 I-212 表格。
其他理由完全没有豁免,或只有非常狭窄的豁免。虚假声称为美国公民(INA § 212(a)(6)(C)(ii))不在 § 212(i) 豁免范围内,因为法规将该豁免限于第 (i) 目;法律中唯一的救济是一项例外:父母为美国公民、16 岁之前在美国居住,并合理地相信自己是美国公民的人。除单次持有 30 克或以下大麻的简单持有罪以外的毒品罪,不能根据 § 212(h) 豁免。下文说明的 § 212(a)(9)(C) 永久禁令,除《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VAWA)自我申请人外,没有任何豁免。
豁免也不能解决另一个问题:当事人如何成为永久居民。根据 INA § 245(a), 8 U.S.C. § 1255(a) 在美国境内进行身份调整,通常要求当事人曾“经检查并获准入境或获得假释”(inspected and admitted or paroled)。未经检查入境的人通常不能进行身份调整,除非受 INA § 245(i) 保护——即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了移民申请或劳工证,对于 1998 年 1 月 14 日之后提交的申请,还须在 2000 年 12 月 21 日身在美国,并缴纳 $1,000——即便如此,当事人仍须是可入境的。这就是许多家庭改走领事馆办理并配合临时豁免的原因。身份调整专题介绍绿卡程序本身。
因非法滞留而产生的 3 年和 10 年禁令
根据 INA § 212(a)(9)(B)(i),一个人(永久居民除外)如果非法滞留超过 180 天但不满一年,然后在递解出境程序开始之前自愿离开,将被禁止在 3 年内返回。非法滞留一年或以上、然后离开或被递解出境的人,将被禁止 10 年。“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是指获准停留期限届满后仍在美国,或未经准许入境或假释而身在美国(§ 212(a)(9)(B)(ii))。
有两点常被误解:
- 禁令由离境触发。仅有非法滞留并不会产生 3 年或 10 年禁令;触发禁令的是离境。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前往美国领事馆参加移民签证面谈的人需要在出行之前取得豁免,也是临时豁免存在的原因。
- 有些时间不计入。根据 § 212(a)(9)(B)(iii),在以下期间不累计非法滞留:未满 18 岁期间;善意提出的庇护申请待审期间(除非当事人未经许可工作);受“家庭团聚”(Family Unity)保护期间;以及受虐配偶和子女、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某些情形。根据 § 212(a)(9)(B)(iv),及时提出且非轻率的延期或变更身份申请,可使计时中止最多 120 天,但仅适用于 3 年禁令。
2026 年 8 月 13 日之后持回美证(advance parole)出行。十四年来,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25 I&N Dec. 771 (BIA 2012) 认定,持回美证出国并不构成触发禁令的“离境”。在 2026 年 8 月 13 日作出的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29 I&N Dec. 830 (BIA 2026) 一案中,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推翻了 Arrabally:根据 § 212(a)(9)(B)(i)(II),“依据回美证许可离开美国即为‘离境’”。BIA 对新规则仅作前瞻性适用,《USCIS 政策手册》(第 8 卷 O 部分)现规定,自 2026 年 8 月 13 日起,持回美证离开美国即构成整个 § 212(a)(9)(B)(i) 意义上的离境。已累计非法滞留的人,在持回美证出行前应先寻求法律意见;回美证专题持续跟进这一变化。
禁令的豁免规定在 INA § 212(a)(9)(B)(v):适用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条件是证明拒绝其入境将对身为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造成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对申请人自己子女造成的困难,在此项豁免中不计入。该豁免属于裁量性质,法规规定任何法院均无权复审该决定。关于禁令本身的更多内容:3 年和 10 年禁令详解以及非法滞留专题。
永久禁令:§ 212(a)(9)(C)
所谓永久禁令适用于以下人士:(I) 非法滞留累计超过一年,或 (II) 曾被下令递解出境,之后又未经准许入境而进入或试图进入美国(INA § 212(a)(9)(C)(i))。触发该禁令的是两者的结合——非法滞留时间或递解令,加上之后的非法返回。
- 没有普通豁免。唯一的例外适用于在最后一次离境 10 年以上之后申请入境的人,前提是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在其从境外重新登程之前同意其再次申请入境(§ 212(a)(9)(C)(ii))。在 Matter of Torres-Garcia, 23 I&N Dec. 866 (BIA 2006) 一案中,BIA 认定,只有在美国境外待满 10 年之后,才能获得这一同意。
- VAWA 自我申请人如果受虐与递解出境、离境或再次入境之间存在关联,可以获得豁免(§ 212(a)(9)(C)(iii));请参阅 VAWA 专题。
- 第 245(i) 条无济于事。在 Matter of Briones, 24 I&N Dec. 355 (BIA 2007) 一案中,BIA 认定,根据 § 212(a)(9)(C)(i)(I) 不可入境的人不能根据 § 245(i) 进行身份调整。
由于临时豁免只涵盖 3 年和 10 年禁令,受永久禁令限制的人不能用 I-601A 表格解决这一问题。适用哪一种禁令取决于每一次入境和离境的确切日期,因此在提交任何申请之前,需要根据记录重建这些日期。
临时豁免:I-601A 表格
临时非法滞留豁免(provisional unlawful presence waiver)允许当事人在美国境内、在离境参加移民签证面谈之前申请 § 212(a)(9)(B)(v) 豁免,从而缩短与家人分离的时间,并预先知道结果。相关规则见 8 C.F.R. § 212.7(e),这些申请只由 USCIS 决定(§ 212.7(e)(1))。
谁可以提交
- 身在美国境内、年满 17 岁,并基于已获批准的申请(或多元化签证中签)在美国国务院有待审的移民签证案件,且已缴纳国务院移民签证处理费的人(§ 212.7(e)(3)–(4))。
- 离境时仅因 § 212(a)(9)(B)(i) 而不可入境的人——即只因 3 年或 10 年禁令。任何其他理由(犯罪、欺诈、曾被递解出境、永久禁令)都需要各自的解决办法。
- 能够证明对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造成极端困难的人。符合条件的亲属可以是永久居民;临时豁免并不限于美国公民的亲属。
谁不能提交
根据 § 212.7(e)(4),以下人士不能提交:正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且尚无终局裁定的人,除非该程序已被行政结案(administratively closed)且在提交时未被重新排期;已有终局递解令的人,除非 USCIS 已批准其 I-212 表格(见下文);以前的递解令已被恢复执行的人;或在 USCIS 有待审的永久居留申请的人。
提交、费用及后续程序
I-601A 表格页面(01/20/25 版)指示申请人将申请寄往 USCIS 芝加哥(Chicago)收件处(lockbox),并列出所需证据,包括国务院缴费收据,以及(如适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行政结案裁定。USCIS 收费表(G-1055 表格)中的费用为 $795,仅限纸质提交,不另收生物信息采集费;VAWA 自我申请人和特殊移民青少年(SIJ)申请人缴费 $0。仍需采集生物信息(§ 212.7(e)(6))。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USCIS 可以不先发出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而直接拒绝(§ 212.7(e)(7)–(8))。没有行政上诉,也不能提出重新审理动议或复议动议(§ 212.7(e)(11))。USCIS 不公布固定的等待时间;2026 年 3 月,BIA 指出平均处理时间约为 28 个月。
获批的 I-601A 要等到当事人离开美国、参加领事馆面谈并被认定在其他方面可入境后才生效(§ 212.7(e)(12))。如果领事官员发现其他理由,临时豁免即被撤销,当事人必须在境外提交 I-601 表格(USCIS 的临时豁免页面)。如果当事人在临时豁免待审期间或生效之前未经检查入境或试图入境,临时豁免也会被自动撤销(§ 212.7(e)(14))。该豁免不提供工作许可或回美证(§ 212.7(e)(2))。2026 年 9 月 14 日,USCIS 就 I-601A 信息收集发布了一份例行通知(FR Doc. 2026-18693),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11 月 13 日;四天后发布的更正(FR Doc. 2026-19138)说明,这是该表格的无变更延期,而不是修订。
如需由一位前美国移民法官准备 I-601A、I-601 或 I-212 案件,请查看我们的移民豁免律师页面。如需办理需要上述某项豁免的亲属移民绿卡,请查看我们的绿卡律师页面。
I-601 表格与极端困难标准
I-601 表格,即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请(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01/20/25 版,G-1055 中的费用为 $1,050,若干人道主义类别为 $0),是通用的豁免表格。它在领事官员认定当事人不可入境后从境外使用,也可在美国境内与身份调整申请一并使用——包括在移民法官面前(8 C.F.R. § 1212.7(a)(1)(ii))。USCIS 的页面说明,通过领事馆办理的人在移民签证面谈之后才能提交 I-601。
大多数豁免取决于对符合条件的亲属(qualifying relative)造成的极端困难。哪些亲属符合条件由法规规定,并因豁免而异:
- 非法滞留 § 212(a)(9)(B)(v) 和欺诈 § 212(i):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子女。
- 犯罪 § 212(h)(1)(B):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申请人本人的困难,只有通过其对符合条件的亲属的影响才被计入。《USCIS 政策手册》第 9 卷 B 部分是该机构的指导文件。第 5 章将相关因素归类为家庭关系、社会和文化影响、经济影响、健康状况与医疗照护,以及原籍国国情,并同时考虑亲属在分居情况下和在随同迁居情况下的困难。该章还提醒,“常见后果”——家庭分离、经济损失、重新适应、较差的教育或医疗条件——本身并不构成极端困难;关键在于这些因素在个案中的综合分量。第 5 章列出了“特别重要的因素”,例如符合条件的亲属有残疾、曾服兵役、美国国务院对迁居国发布了旅行警告,或该亲属以前曾获得庇护或难民身份,同时说明任何一项都不构成推定。这一标准“没有那么高”,低于取消递解所要求的“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BIA 的主导判例是 Matter of Cervantes-Gonzalez, 22 I&N Dec. 560 (BIA 1999),该案列出了相关因素(在美国和国外的家庭关系、迁居国的状况、经济影响,以及严重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在无法获得适当医疗照护时)。证明了困难并不意味着结束:在 Matter of Mendez-Moralez, 21 I&N Dec. 296 (BIA 1996) 一案中,BIA 认定,极端困难一旦得到证明,只是在裁量时与不利因素相互权衡的一项有利因素。有用的证据包括医疗和心理记录、收入和债务证明、学校记录、原籍国国情报告以及详细的陈述(declaration)——每一项都要与符合条件的亲属相关联。我们关于不可入境豁免的文章提供了更多例子。
犯罪豁免:§ 212(h)
INA § 212(h) 可以豁免因以下情形产生的不可入境: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 212(a)(2)(A)(i)(I);请参阅我们关于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的文章)、合计刑期五年或以上的多项定罪、卖淫、某些曾主张豁免权的犯罪,以及单次持有 30 克或以下大麻的简单持有罪。共有三条途径:
- § 212(h)(1)(A):相关行为发生在申请15 年以上之前(或理由为卖淫),准许入境不会违背国家福祉、安全或安保,且当事人已经改过自新。不需要亲属。
- § 212(h)(1)(B):对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极端困难。
- § 212(h)(1)(C):VAWA 自我申请人。
法规和条例中规定的限制:
- 对于被定罪或承认实施了谋杀、涉及酷刑的犯罪行为,或其未遂、共谋的人,不予豁免。
- 永久居民:以前以永久居民身份获准入境的人,如果自那次入境以来被判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或在递解出境程序开始之前未连续合法居住满 7 年,则不能获得该豁免。在 Matter of J-H-J-, 26 I&N Dec. 563 (BIA 2015) 一案中,BIA 认定,这一限制只适用于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的人,不适用于在美国境内通过身份调整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
- 暴力或危险犯罪:根据 8 C.F.R. § 212.7(d),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方面的考虑,或拒绝将造成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否则不会作出有利的裁量——即使如此,鉴于罪行的严重性,也可能不足以获得豁免。
- 对批准或拒绝豁免的决定没有法院复审(§ 212(h))。
BIA 在 2026 年裁决了数起 § 212(h) 案件。在 Matter of Best, 29 I&N Dec. 723 (BIA 2026)(2026 年 5 月 7 日)一案中,BIA 认定家庭将面临的情感和经济困难不构成极端困难,并因严重的犯罪记录压倒了有利因素而推翻了移民法官的批准决定。在 Matter of Mendez Maldonado, 30 I&N Dec. 62 (BIA 2026)(2026 年 9 月 22 日)一案中,BIA 认定,当事人本人承认持有和使用可卡因,即使没有定罪,也使其不可入境——这是 § 212(h) 无法豁免的毒品理由。在 Matter of A-V-O-, 30 I&N Dec. 44 (BIA 2026)(2026 年 9 月 17 日)一案中,BIA 认定,被判加重重罪的人根据 § 212(a)(8)(A) 因不具备入籍资格而不可入境,这一理由不在 § 212(h) 范围内;BIA 仅对 2026 年 9 月 17 日之后作出的认罪或不抗辩答辩及有罪裁决适用该规则。在作出任何认罪答辩之前,都应先核查其对移民身份的影响。
如需由一位前移民法官处理犯罪记录或待审刑事案件中的移民问题,与您的刑事辩护律师配合,请查看我们的刑事移民律师页面。
欺诈豁免:§ 212(i)
通过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寻求或获得签证、入境或其他移民福利的人,根据 INA § 212(a)(6)(C)(i) 不可入境。INA § 212(i) 允许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申请豁免,条件是拒绝其入境将对身为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造成极端困难。与非法滞留豁免一样,对申请人子女造成的困难不计入,但 VAWA 自我申请人除外——对他们而言,本人的困难,或身为公民、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父母或子女的困难,均可计入。该豁免属于裁量性质,法院不能复审(§ 212(i)(2))。在 Cervantes-Gonzalez 一案中,BIA 允许在裁量时将该欺诈行为本身作为不利因素加以衡量。
§ 212(i) 豁免不涵盖 § 212(a)(6)(C)(ii) 规定的虚假声称为美国公民——例如在雇佣表格上勾选“公民”一栏。这一理由没有豁免,只有一项狭窄的法定例外,适用于父母为美国公民、16 岁之前在美国居住,并合理地相信自己是美国公民的人。过去的某项陈述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是否重要、是否故意,或是否属于声称公民身份,是一个法律问题,往往决定整个案件。
I-212 表格:被递解出境后的再次申请许可
曾被递解出境,或在递解令未执行期间离开美国的人,根据 INA § 212(a)(9)(A) 在一定期间内不可入境:在入境口岸被递解或经快速递解程序(expedited removal)被递解后为 5 年;根据移民法官的递解令被递解或在递解令未执行期间离境后为 10 年;第二次或以后被递解后为 20 年;被判加重重罪的人则任何时候都不可入境。例外情形是在当事人重新登程之前,DHS 同意其再次申请入境(§ 212(a)(9)(A)(iii)),以 I-212 表格提出申请(01/20/25 版,G-1055 中的费用为 $1,175)。相关规则见 8 C.F.R. § 212.2。
- 与身份调整申请一并提出时,I-212 与该申请一同提交;如果身份调整由移民法官审理,USCIS 会将 I-212 移交该法官(§ 212.2(e))。
- 持有终局递解令、在离开美国之前,其离境将执行该递解令的人可以获得以离境为条件的附条件批准(§ 212.2(j))。这对临时豁免很重要:持有终局递解令的人,只有在 USCIS 已批准 I-212 之后,才能提交 I-601A(8 C.F.R. § 212.7(e)(4)(iv))。
- I-212 不能解决永久禁令。如果当事人在被递解后又非法再次入境,则适用 § 212(a)(9)(C),只有在美国境外待满 10 年之后才可能获得同意(Torres-Garcia)。
USCIS 的 I-212 页面说明,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的申请人应遵循移民法庭的特别提交指示,部分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交的申请人可以在线提交。
移民法庭中的豁免
当事人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时(以抵达外国人身份除外),移民法官对身份调整拥有专属管辖权(8 C.F.R. § 1245.2(a)(1)(i)),不可入境的人可以请求法官给予豁免(8 C.F.R. § 1240.11(a)(2))。与身份调整一并申请的 § 212(h) 或 § 212(i) 豁免,以 I-601 表格向移民法官提交(8 C.F.R. § 1212.7(a)(1)(ii)),法官听取证词,并衡量有关困难和裁量的证据。如果法官拒绝,可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但法规禁止联邦法院复审豁免决定本身。豁免是递解出境辩护的一部分,与庇护和取消递解等救济并列。
临时豁免则不同。I-601A 只由 USCIS 决定,处于程序中的人只有在案件已被行政结案时才能提交(§ 212.7(e)(4)(iii))。2026 年,这条途径变窄了:
- 2026 年 6 月 22 日,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 Texas v.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o. 7:26-cv-00070 一案中作出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撤销 EOIR 2024 年的行政结案规则(89 FR 46742)并禁止执行该规则。8 C.F.R. § 1003.18(c) 的文本仍出现在 eCFR 中。拟议介入方已提出上诉;截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官方来源尚未明确法官是否仍可依据其他依据将案件结案。
- 在 Matter of Medina Madrid, 29 I&N Dec. 514 (BIA 2026)(2026 年 3 月 13 日)一案中,BIA 认定,对于一个已被行政结案超过 13 年的案件,不能仅以当事人打算申请临时豁免为由继续维持结案,并下令将该案重新排期。BIA 指出,持有终局递解令的人在 USCIS 批准 I-212 后可以提交 I-601A。
因此,身在法庭程序中、希望使用 I-601A 的人,可能需要在上述途径之间作出选择——在符合资格时于法官面前申请身份调整并附带豁免、申请其他救济,或采取一个涉及终局递解令、获批的 I-212 再申请临时豁免的方案——每一种都有风险,取决于入境经历和法庭的排期。如果案件以递解令结束,而当事人后来具备了新的资格,重新审理动议可能是重返法庭的途径。关于被拘留的案件,请参阅移民拘留指南;移民法庭名录列出了每一个移民法庭。
Carlos Maury,前美国移民法官,领导 Carlos Maury Law 律师事务所;如需咨询豁免或不可入境问题,请致电 (213) 769-0050。我们讲西班牙语。
常见问题
I-601 表格和 I-601A 表格有什么区别?
I-601A 是临时豁免:它只涵盖 3 年和 10 年非法滞留禁令,在当事人离境参加移民签证面谈之前于美国境内提交。I-601 是通用的豁免表格,在领事官员认定当事人不可入境后提交,或与身份调整申请一并提交,涵盖欺诈和某些犯罪等其他理由。
豁免中哪些人算作符合条件的亲属?
对于非法滞留豁免和欺诈豁免,只有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才算。对于 INA 212(h) 规定的犯罪豁免,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子女也算。VAWA 自我申请人适用其自身的规则。
什么是极端困难?
是指符合条件的亲属所受的困难超出了分离或迁居的常见后果,例如单纯的一般经济损失或家庭分离。USCIS 会综合衡量家庭关系、健康与医疗照护、经济影响、原籍国国情以及社会和文化因素,并同时考虑该亲属留在美国和迁居国外两种情况。这一标准低于取消递解所要求的异常且极其罕见的困难。
对我身为美国公民的子女造成的困难算不算?
在非法滞留豁免或欺诈豁免中不直接计入,因为只有身为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才算;对子女的影响只有通过其对该配偶或父母的影响才被计入。对于 INA 212(h) 规定的犯罪豁免,身为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子女属于符合条件的亲属。
如果我正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可以提交 I-601A 吗?
根据 8 C.F.R. 212.7(e)(4)(iii),只有在您提交时程序已被行政结案且未被重新排期的情况下才可以。2026 年 6 月 22 日,一家联邦法院撤销了 EOIR 2024 年的行政结案规则,BIA 也认定,仅有提交 I-601A 的打算并不足以让一个长期结案的案件继续维持结案,因此这条途径需要仔细评估。
I-601A 能豁免以前的递解令吗?
不能。临时豁免只涵盖 3 年和 10 年非法滞留禁令。持有终局递解令的人,只有在 USCIS 批准 I-212 表格(再次申请入境许可)之后,才能提交 I-601A。
什么时候需要 I-212 表格?
当以前被递解出境,或在递解令未执行期间离境,使您在 5 年、10 年或 20 年内不可入境,或在加重重罪定罪后永久不可入境,而您希望在该期间结束之前返回美国或获得绿卡时。I-212 是请求 DHS 同意您再次申请入境;根据现行 USCIS 收费表,费用为 $1,175。
永久禁令可以豁免吗?
一般不能。累计非法滞留超过一年或曾被下令递解出境,之后又未经检查入境或试图入境的人,只有在美国境外待满 10 年之后,才能请求同意其再次申请入境。VAWA 自我申请人是例外。
绿卡持有人能获得 212(h) 豁免吗?
有时可以。以永久居民身份获准入境美国的人,如果之后被判加重重罪,或在递解出境程序开始之前未连续合法居住满 7 年,则不能获得该豁免。BIA 在 Matter of J-H-J- 一案中认定,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在美国境内通过身份调整成为永久居民的人。
现在持回美证出行会触发 10 年禁令吗?
有可能。2026 年 8 月 13 日,移民上诉委员会在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一案中认定,持回美证离境构成非法滞留禁令意义上的离境,推翻了 Matter of Arrabally;USCIS 对自该日起的离境适用这一规则。有非法滞留记录的人在出行前应先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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