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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os Maury Law
前美国移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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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取消递解:10 年规则与合法永久居民规则

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是已经处于递解出境程序中的人请求移民法官允许其留在美国的少数途径之一。它规定在《移民与国籍法》(INA)的 INA § 240A(8 U.S.C. § 1229b)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适用于合法永久居民(LPR,即绿卡持有人),另一种适用于非永久居民。本指南逐一说明法律对每种形式的要求、困难标准如何适用、停止计时规则(stop-time rule)、年度名额上限,以及案件如何在法庭中推进。本指南是根据法律条文、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规章,以及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和美国最高法院已公布的裁决整理的一般性信息,并不是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什么是取消递解

取消递解是一种在移民法庭中提出的抗辩,前提是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已经以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I-862 表格)启动了递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它不是一项可以事先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办公室申请的移民福利。EOIR 的规章将其列为被告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可以申请的救济形式之一(8 C.F.R. § 1240.11)。如需了解递解出境案件如何抗辩的整体情况,请参阅我们的递解抗辩专题。

两种形式的取消递解都属于酌情裁量事项:法律规定美国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可以”取消递解。满足全部资格要求只是使一个人具备申请资格;法官仍须判断此人是否值得获得该救济。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既要证明自己符合资格,也要证明应当以对其有利的方式行使裁量权(8 C.F.R. § 1240.8(d))。

合法永久居民的取消递解——INA § 240A(a)

绿卡持有人也可能成为可被递解的人,最常见的原因是刑事定罪。根据 § 240A(a),法官可以取消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永久居民的递解:

  1. 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获准入境已满至少 5 年;
  2. 以任何身份获准入境后,在美国连续居住满 7 年;并且
  3. 从未被判定犯有任何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

这种形式没有困难要求。如获批准,此人保留其永久居民身份。由于该救济属于酌情裁量,法官会权衡此人生活中的有利因素——例如家庭纽带、居住时间、工作情况和改过自新的证据——与不利因素,例如犯罪记录的性质。BIA 在 Matter of C-V-T-, 22 I&N Dec. 7 (BIA 1998) 中确立了这种权衡方法(EOIR 第 22 卷裁决)。

非永久居民的取消递解——INA § 240A(b)(1)

第二种形式适用于没有绿卡的人。根据 § 240A(b)(1),法官可以取消递解,并且给予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1. 在提出申请之前,已在美国连续实际居留至少 10 年;
  2. 在此期间一直是具有良好道德品格的人(这一用语在 INA § 101(f),8 U.S.C. § 1101(f) 中有定义,主要方式是列举哪些情形会使人不符合条件);
  3. 从未被判定犯有 INA § 212(a)(2)、§ 237(a)(2) 或 § 237(a)(3) 所述的罪行;并且
  4. 证明递解出境将给其身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特别且极其异常的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如获批准,此人的递解被取消,其身份被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正因如此,这种形式受到下文所述的年度名额上限限制。

针对受虐待者的单独规则——INA § 240A(b)(2)

法律为曾遭受身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殴打或极端虐待的人(或其子女曾遭受此类对待的人)规定了一条单独的途径。它要求连续实际居留 3 年而不是 10 年、具有良好道德品格、不存在某些刑事和安全方面的理由,并且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人的子女或申请人的父母造成“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这一标准低于 § 240A(b)(1) 中的标准。对于这种形式,送达出庭通知并不会使计时停止(§ 240A(b)(2)、(d)(1))。

哪些人不能获得取消递解

第 240A(c) 条列出了不符合任何一种形式的人,包括某些船员、某些 J-1 交流访问者、曾下令、煽动、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迫害他人的人,以及以前已获得过取消递解、暂停递解(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或原 INA § 212(c) 救济的人。实际上,这意味着取消递解通常一生只能获得一次。

“特别且极其异常的困难”标准

对于非永久居民,困难要求通常是案件中最难的部分。以下三点直接来自法律条文和 BIA 先例:

  • 只有符合条件的亲属(qualifying relative)才算数。困难必须落在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身上——而不是申请人本人。“子女”是指未满 21 岁的未婚者(INA § 101(b)(1)),BIA 已裁定,在案件作出裁决前年满 21 岁的子女不再算作符合条件的亲属(Matter of Isidro-Zamorano, 25 I&N Dec. 829 (BIA 2012))。
  • 门槛很高。在 Matter of Monreal-Aguinaga, 23 I&N Dec. 56 (BIA 2001) 中,BIA 裁定,困难必须“远远超出”近亲属被递解出境时通常可以预期的程度——但不必达到“令人无法容忍”(unconscionable)的程度。仅有经济困难和生活水平下降,通常是不够的。
  • 所有因素综合权衡。法官会综合考虑亲属的年龄、健康状况(包括严重的医疗需求或特殊教育需求)、在美国和国外的家庭纽带,以及递解目的国的国情。可比较 Matter of Andazola-Rivas, 23 I&N Dec. 319 (BIA 2002)(未达到标准)与 Matter of Recinas, 23 I&N Dec. 467 (BIA 2002)(一位育有六名子女、其中四名为美国公民、在原籍国已无亲人的单身母亲达到了标准)。这些裁决列在 EOIR 的第 23 卷页面上。

法官是否正确适用了这一标准,现在可以由联邦上诉法院审查:在 Wilkinson v. Garland, 601 U.S. 209 (2024) 中,最高法院裁定,将困难标准适用于已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法院可以审查。我们关于 Wilkinson v. Garland 带来了哪些改变的文章对该裁决作了说明。

停止计时规则

两种主要形式都依赖于在美国长期、不间断地停留——永久居民需要连续居住 7 年,其他人需要连续实际居留 10 年。根据 § 240A(d)(1),该期间在以下两个事件中较早发生者之时视为结束:

  • 此人被送达出庭通知之时;或
  • 此人实施 INA § 212(a)(2) 所指的、使其不可入境或可被递解的某些罪行之时。

最高法院对这两个触发事件都作出了界定。在 Pereira v. Sessions, 585 U.S. 198 (2018) 中,最高法院裁定,未写明听证时间和地点的出庭通知不会使计时停止。在 Niz-Chavez v. Garland, 593 U.S. 155 (2021) 中,最高法院裁定,该通知必须是包含全部所需信息的单一文件——之后发出的听证通知不能弥补缺漏。在 Barton v. Barr, 590 U.S. 222 (2020) 中,最高法院裁定,对于永久居民,在最初 7 年内实施的 § 212(a)(2) 所列罪行会使计时停止,即使该罪行并不是此人被递解出境所依据的罪行。

另外,根据 § 240A(d)(2),单次离境超过 90 天,或累计离境超过 180 天,都会中断连续实际居留。

每年 4,000 人的名额上限

第 240A(e)(1) 条规定,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依本条被取消递解并调整身份的人不得超过 4,000 人(该上限也涵盖较早的暂停递解救济;法律对某些群体予以豁免)。因此,该上限影响的是非永久居民的取消递解,而不影响适用于绿卡持有人的 § 240A(a) 形式,因为绿卡持有人保留的是其已有的身份。根据 EOIR 的规章 8 C.F.R. § 1240.21,一旦某一财政年度的名额用完,法官和 BIA 可以对本应批准的案件保留裁决,待有名额时再按顺序作出批准。

程序如何进行

  1. 递解出境程序开始。DHS 向移民法庭提交出庭通知。在第一次听证(程序性听证,master calendar hearing)上,当事人对指控作出答复,并告知法官将申请哪种救济。
  2. 向法庭提交申请。永久居民使用 EOIR-42A 表格;非永久居民使用 EOIR-42B 表格,两者都可在 EOIR 的表格页面获取。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庭关于申请费(或减免费用申请)和 DHS 生物信息采集的指示办理。
  3. 收集证据。申请人必须证明每一项要件:逐年在美停留或居住的证明、刑事和法庭记录、良好道德品格的证据,以及——对于非永久居民——关于符合条件的亲属情况的详细证据,例如医疗和学校记录。
  4. 个别听证(实体听证,individual hearing)。申请人和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 DHS 律师的交叉询问。法官就资格和裁量问题作出裁决,通常在听证结束时作出。
  5. 上诉。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一般须在裁决作出后 30 天内提出;BIA 的先例裁决公布在 EOIR 网站上。如果在终局命令作出后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出现了之前无法获得的新证据——重新审理动议(motion to reopen)可能是重返法庭的途径。

处于拘留中的人也可以申请取消递解,但其案件推进更快,在羁押期间也更难收集证据;案件待决期间能否获释是另行裁决的问题,详见我们的保释听证指南。

如需由一位前移民法官在法庭上为您的案件辩护,请参阅我们的递解出境辩护律师页面。如果法官拒绝取消递解,请参阅我们的移民上诉律师页面,了解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或提出重新审理动议的信息。

这些案件在哪里审理

按州和都市区查看移民法庭信息——地址、法官、拘留案件以及所属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全部 77 个移民法庭(按州列出)

常见问题

什么是取消递解?

它是《移民与国籍法》INA § 240A(8 U.S.C. § 1229b)规定的一种救济,移民法官可以在递解出境程序中给予。对于永久居民,它取消递解并保留绿卡;对于非永久居民,它取消递解并给予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我可以在进入移民法庭之前申请取消递解吗?

不可以。只有在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将您置于递解出境程序之后,才能使用 EOIR-42A 表格(永久居民)或 EOIR-42B 表格(非永久居民)向移民法官提出申请。不能事先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

绿卡持有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取消递解?

根据 INA § 240A(a),永久居民必须已持有该身份至少 5 年,以任何身份获准入境后已在美国连续居住 7 年,并且没有加重重罪定罪。之后由法官以酌情裁量的方式决定是否批准。

没有绿卡的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取消递解?

根据 INA § 240A(b)(1),申请人必须证明已连续实际居留 10 年、在此期间具有良好道德品格、没有 INA § 212(a)(2)、§ 237(a)(2) 或 § 237(a)(3) 所列罪行的定罪,并且递解出境将给其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特别且极其异常的困难。

“特别且极其异常的困难”是什么意思?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在 Matter of Monreal-Aguinaga(2001)中裁定,符合条件的亲属所受的困难必须远远超出家庭成员被递解出境时通常会产生的程度,但不必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法官会综合权衡亲属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纽带和原籍国国情;仅有经济损失通常是不够的。

我本人遭受的困难算数吗?

对于非永久居民的取消递解,不算数。法律只考虑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受的困难。INA § 240A(b)(2) 下针对受虐待者的单独规则适用较低的“极端困难”标准,该标准可以包括申请人本人所受的困难。

什么是停止计时规则?

根据 INA § 240A(d)(1),所要求的 7 年或 10 年在您被送达出庭通知或实施某些罪行时(以较早者为准)停止累计。最高法院在 Pereira v. Sessions(2018)和 Niz-Chavez v. Garland(2021)中裁定,只有写明听证时间和地点的单一通知才能使计时停止。

离开美国旅行会中断 10 年的计算吗?

有可能。根据 INA § 240A(d)(2),单次离境超过 90 天或累计离境超过 180 天,都会中断连续实际居留。

取消递解每年的名额上限是多少?

INA § 240A(e)(1) 将取消递解并调整身份的批准限制为每个财政年度 4,000 人。名额用完后,根据 8 C.F.R. § 1240.21,法官和 BIA 可以对本应批准的案件保留裁决,直到有名额可用。

被拒绝后可以上诉吗?

可以。一般可以在 30 天内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在 Wilkinson v. Garland(2024)之后,联邦上诉法院也可以审查困难标准是否被正确适用于已认定的事实。

最近审阅:。审阅人:Carlos Maury,前美国移民法官(Van Nuys 移民法庭,2015 年任命)。 本页译自英文指南(英文版最近审阅:);如中英文内容不一致,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指南是根据其引用的官方来源整理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您案件的法律意见。法律和政府机构的政策会变化;请查阅所链接的官方来源(均为英文),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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