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案例
INA § 237:刑事定罪如何影响移民案件
对于非公民来说,刑事案件从来不只是刑事案件。同一份以缓刑结案的认罪协议(plea),可能使绿卡持有人可被递解(deportability),使某人无法取得绿卡,使当事人被送入移民拘留且不得保释,并剥夺移民法官原本可以给予的辩护手段。这些后果是否发生,取决于定罪所依据的具体法条、刑期、时间和当事人的移民身份——而不是取决于罪行给人的感觉有多严重。
本指南概括说明移民法如何判断哪些定罪会产生影响:什么算作“定罪”,INA § 237(a)(2), 8 U.S.C. § 1227(a)(2) 中主要的刑事递解理由,与之平行的不可入境理由,法院如何将州罪行与联邦类别进行比较,以及在刑事法院和移民法庭中仍然可以做些什么。
为什么定罪在移民法中很重要
移民法在两份不同的清单中使用犯罪记录。INA § 237, 8 U.S.C. § 1227 中的可被递解理由适用于已被准许入境(admitted)的人——例如合法永久居民(LPR)和签证持有人。INA § 212(a)(2), 8 U.S.C. § 1182(a)(2) 中的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理由适用于寻求入境或绿卡的人,包括未经检查入境的人。同一罪行可能属于一份清单而不属于另一份,因此第一个问题始终是当事人的身份。
一项定罪可能产生四种不同的后果,每一种都依据各自的规则来判断:
- 可被递解性——政府在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I-862 表格)中提出指控,并必须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加以证明。
- 拘留——某些罪行会导致强制拘留(mandatory detention),没有保释听证。
- 救济的限制——例如,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会使永久居民无法获得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也无法获得庇护。
- 裁量——即使可以获得救济,移民法官也会将犯罪记录与有利因素进行权衡。
关于可被递解理由清单本身的通俗介绍,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Grounds of Deportability: Why a Person Already Here Can Be Removed。
在移民法上什么算作“定罪”
移民法有自己的定义,见 INA § 101(a)(48)(A), 8 U.S.C. § 1101(a)(48)(A)。定罪是指法院作出的正式有罪判决。即使有罪裁定被暂缓作出(adjudication withheld),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仍然属于定罪:
- 法官或陪审团认定当事人有罪,或者当事人作出有罪答辩或nolo contendere(不抗辩)答辩,或者承认了足以支持有罪认定的事实;并且
- 法官对当事人下令施加某种形式的惩罚、处罚或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正因如此,“暂缓裁定”(withheld adjudication)、暂缓判决,或者要求作出有罪答辩并接受缓刑、罚款或课程的转处计划(diversion program),即使州法律将案件视为已撤销,在移民法上仍可能算作定罪。每一种计划都必须按照其自身条款来解读。
刑期。根据 INA § 101(a)(48)(B),“监禁期”或“刑期”包括法院判处的监禁期限,不论该刑罚是否被全部或部分暂缓执行。对于以至少一年监禁期为要件的加重重罪类别而言,被完全暂缓执行的一年刑期仍然是一年刑期。
被撤销的定罪和变更的刑期。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在 Matter of Pickering, 23 I&N Dec. 621 (BIA 2003) 一案中认定,如果定罪被撤销的原因仅与改过自新或移民困难有关,而不是由于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或实体缺陷,那么在移民法上该定罪并未消除。美国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在 Matter of Thomas & Thompson, 27 I&N Dec. 674 (A.G. 2019) 一案中将同一原则适用于刑期:州法院修改、澄清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刑期的命令,只有在基于原刑事程序中的程序或实体缺陷时才会得到承认——如果是基于改过自新或为了避免移民后果,则不予承认。
加重重罪
“加重重罪”是 INA § 101(a)(43), 8 U.S.C. § 1101(a)(43) 中定义的移民法术语。一项罪行不必在州法律下属于重罪或“加重”的罪行,也可能符合这一定义。入境后任何时候被判犯有加重重罪的非公民,根据 INA § 237(a)(2)(A)(iii) 均可被递解。该清单有二十多个类别;其中最常见的包括:
- 谋杀、强奸或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 101(a)(43)(A));
- 非法贩运受管制物质,包括联邦毒品贩运罪(§ 101(a)(43)(B));
- 18 U.S.C. § 16 所定义的、“监禁期至少为一年”的暴力犯罪(§ 101(a)(43)(F));
- 监禁期至少为一年的盗窃罪(包括收受赃物)或入室盗窃罪(§ 101(a)(43)(G));
- 涉及欺诈或欺骗、且一名或多名受害人损失超过 $10,000 的罪行(§ 101(a)(43)(M)(i));
- 超过 $10,000 的洗钱、某些枪支贩运和爆炸物罪行,以及企图或共谋实施任何所列罪行(§ 101(a)(43)(D), (C), (E), (U))。
该定义适用于联邦罪行和州罪行,也适用于监禁期在过去 15 年内执行完毕的外国罪行。无论定罪是在 1996 年 9 月 30 日之前、当天还是之后作出,该定义都适用。
有两点常常让人意外。第一,对于 (F) 和 (G) 类别,问题在于判处的刑期,包括任何暂缓执行的部分——因此,被判处 365 天缓刑的轻罪盗窃也可能构成加重重罪。第二,最高法院在 Sessions v. Dimaya, No. 15-1498 (U.S. Apr. 17, 2018) 一案中认定,被纳入移民法定义的 18 U.S.C. § 16(b) “剩余条款”因过于模糊而违宪;“暴力犯罪”现在依据 § 16(a) 即要件条款来判断。
其后果是移民法中最严厉的:加重重罪使永久居民无法获得取消递解(INA § 240A(a)(3)),并被视为禁止获得庇护的特别严重罪行(INA § 208(b)(2)(B)(i), 8 U.S.C. § 1158(b)(2)(B)(i))。我们的文章 Aggravated Felony: The Immigration Term That Isn’t What It Sounds Like 介绍了更多例子。
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
“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CIMT)在法规中没有定义;其含义来自数十年来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裁决。一项罪行是否符合,取决于定罪所依据的具体法条的要件。BIA 在 Matter of Silva-Trevino, 26 I&N Dec. 826 (BIA 2016) 一案中认定,类别比较法(categorical approach)和修正类别比较法(见下文说明)是判断一项定罪是否属于 CIMT 的框架。
可被递解(INA § 237(a)(2)(A)(i)–(ii))。非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被递解:
- 在入境之日后五年内(根据 § 1255(j) 获得身份的某些永久居民为十年)实施了一项 CIMT,且该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或以上的刑期——指可能的最高刑期,而不是实际判处的刑期;或者
- 在入境后任何时候犯有两项或以上并非出自同一犯罪计划的 CIMT,不论当事人是否曾被监禁。
不可入境(INA § 212(a)(2)(A)(i)(I))。被判犯有 CIMT 的人——或承认实施了其基本要件的人——不可入境。§ 212(a)(2)(A)(ii) 中的“轻微罪行”例外适用于只犯有一项此类罪行、可能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一年且判处的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对于在 18 岁以下、且在申请前五年以上实施的单项罪行,也有一个狭窄的例外。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Crimes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A Concept That Shapes Cases。
毒品、枪支和家庭暴力罪行
受管制物质
根据 INA § 237(a)(2)(B)(i),入境后被判违反任何与受管制物质(定义见 21 U.S.C. § 802)有关的法律,或被判共谋或企图违反此类法律的非公民,可被递解——只有一个例外:单次持有 30 克或以下供自己使用的大麻。入境后曾经或正在滥用毒品或成瘾的人也可被递解(§ 237(a)(2)(B)(ii))。在不可入境方面,违反受管制物质法律——包括承认其要件——会使当事人根据 § 212(a)(2)(A)(i)(II) 不可入境;政府“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是贩运者的人,即使没有定罪,也根据 § 212(a)(2)(C) 不可入境。
最高法院在 Mellouli v. Lynch, 575 U.S. 798 (2015) 一案中认定,一项州法律下的吸毒用具定罪不会导致递解,因为记录未能将其与联邦受管制物质附表上的毒品联系起来。在 Moncrieffe v. Holder, 569 U.S. 184 (2013)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未能证明存在报酬或涉及超过少量大麻的州法律大麻分销定罪,不构成加重重罪。
枪支
入境后根据任何法律,因违法购买、出售、使用、拥有、持有或携带枪支或破坏性装置——或企图或共谋实施上述行为——而被定罪,根据 INA § 237(a)(2)(C) 构成可被递解理由。枪支贩运和若干联邦枪支罪行也属于加重重罪。
家庭暴力、跟踪骚扰、虐待儿童和保护令
根据 INA § 237(a)(2)(E),入境后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跟踪骚扰罪,或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罪的非公民,可被递解。“家庭暴力罪”是指针对法规所列关系之一的人(现任或前任配偶、共同育有子女的人、同居者以及受家庭暴力法律保护的其他人)实施的、18 U.S.C. § 16 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另外,被法院认定违反了保护令中针对可信的暴力威胁、反复骚扰或身体伤害提供保护的部分的人,也可被递解——这一理由要求的是法院的认定,而不是刑事定罪。
不可入境还是可被递解:为什么身份会改变分析
这两份清单有重叠,但并不相同:
- 承认与定罪。不可入境可以基于对 CIMT 或毒品罪行要件的承认,而不需要定罪。§ 237(a)(2) 下的可被递解一般要求有定罪。
- 多项定罪。根据 § 212(a)(2)(B),被判犯有两项或以上任何类型的罪行、且合计监禁刑期为五年或以上的人,不可入境,不论这些罪行是否涉及道德败坏。
- 时间。单项 CIMT 的可被递解理由仅涵盖入境后五年内实施的罪行;不可入境理由没有这样的时间窗口。
- 豁免。INA § 212(h) 下的裁量豁免(waiver)可以免除某些不可入境理由——我们的不可入境指南说明了谁符合资格。在可被递解方面,§ 237(a)(2)(A)(vi) 规定,在获得总统或州长完全且无条件的赦免后,CIMT、加重重罪和高速逃逸理由不再适用。
正因如此,记录相同的绿卡申请人、未经检查入境的人和永久居民,可能面临截然不同的后果。
类别比较法:比较的是法条,而不是事实
为判断一项州定罪是否属于某个联邦类别,移民法官和法院一般使用类别比较法。正如最高法院在 Moncrieffe 一案中所解释的,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无关紧要:法院将定罪所依据的州法条的要件与“通用”的联邦定义进行比较,只有当该法条涵盖的最轻可责行为也符合联邦类别时,该定罪才符合。在 Esquivel-Quintana v. Sessions, 581 U.S. 385 (2017)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对于仅以当事人年龄为依据的法定强奸罪,“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的通用联邦定义要求受害人未满 16 岁。
当法条列出可选择的要件时,修正类别比较法(modified categorical approach)允许查阅有限的一组记录文件(例如起诉文书和认罪协议),以确定定罪是基于哪一个选项。有些类别则不同:在 Nijhawan v. Holder, 557 U.S. 29 (2009)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欺诈类别中的 $10,000 损失应根据罪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而不是根据法条的要件。
这些规则技术性很强,结果可能取决于当事人认罪所针对的确切条款,以及案件所在联邦巡回区的法律。这也是认罪协议的措辞和定罪记录(record of conviction)如此重要的原因。
认罪之前和之后:Padilla 案与定罪后救济
在 Padilla v. Kentucky, 559 U.S. 356 (2010)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第六修正案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告知非公民客户认罪是否带有被递解的风险。当法律并不简洁明了时,律师只需告知指控可能带有不利移民后果的风险;当递解后果确实明确时,律师必须明确说明。未获告知的人能否获得救济,还取决于能否证明受到了损害(prejudice)。
对于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的人,实际要点是在认罪之前就对移民后果进行分析——指控、条款、刑期(包括任何暂缓执行的部分)以及认罪的措辞,可能决定一项罪行是否可导致递解。
对于已经被定罪的人,根据 Pickering 和 Thomas & Thompson(见上文),撤销定罪(vacatur)或变更刑期只有在基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缺陷时,才会在移民法庭中得到承认。基于违反 Padilla 案规则或其他宪法或程序缺陷的撤销,属于可以得到承认的命令;仅为避免递解而准予的撤销则不能。如果定罪在递解令作出后被撤销,重新审理动议可能是将这一变化提交移民法庭的途径。
定罪后移民法庭中的拘留与救济
强制拘留。INA § 236(c), 8 U.S.C. § 1226(c) 要求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在因所列刑事理由而不可入境或可被递解的人从刑事羁押中获释时,对其进行拘留。自 2025 年《莱肯·莱利法》(Laken Riley Act)实施以来,§ 236(c)(1)(E) 也适用于因未经检查入境、虚假陈述或缺少证件而不可入境、并因入室盗窃、盗窃、偷窃、在商店行窃、袭击执法人员或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犯罪而被指控、被逮捕、被定罪或承认实施的人。我们关于保释听证和移民拘留的指南说明了法官在什么情况下仍然可以设定保释金。
可能仍然存在的救济。定罪并不总是意味着案件结束。视罪行和记录而定,移民法官仍然可以考虑:
- 永久居民的取消递解(INA § 240A(a)),前提是当事人未被判犯有加重重罪,并满足五年和七年的要求——关于停止计时规则(stop-time rule),请参阅我们的取消递解指南。
- 附带豁免的身份调整,前提是该罪行可以豁免——请参阅身份调整。
- 庇护、暂缓递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和《禁止酷刑公约》保护(CAT)。加重重罪会禁止获得庇护。对于暂缓递解,合计刑期至少五年的一项(或多项)加重重罪,根据 INA § 241(b)(3)(B) 属于特别严重罪行,刑期较短的也仍可能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请参阅我们的庇护指南。
由于这些问题中的每一个都由移民法官根据记录作出决定,从第一天起,移民法庭的视角就很重要:政府能够证明哪项指控,定罪记录实际显示了什么,以及哪些救济仍然可用。关于辩护的整体情况,请参阅递解出境辩护;如果法官已经作出裁决,请参阅向 BIA 上诉。
如需由一位前移民法官在您的刑事辩护律师之外处理刑事案件的移民方面,请参阅我们的刑事移民律师页面。
Carlos Maury,前美国移民法官,领导 Carlos Maury Law;如需就刑事指控或定罪如何影响您的移民案件进行咨询,请致电 (213) 769-0050。我们讲西班牙语。
这些案件在哪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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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我会因为轻罪被递解出境吗?
在某些情况下会。移民法看的是罪行的要件和刑期,而不是州法律上的名称:被判处一年刑期(即使暂缓执行)的轻罪盗窃可能构成加重重罪,许多毒品、家庭暴力和枪支轻罪也属于 INA § 237(a)(2) 下的可被递解理由。
移民法中的加重重罪是什么?
它是 INA § 101(a)(43), 8 U.S.C. § 1101(a)(43) 中的一份罪行类别清单,例如毒品贩运、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损失超过 $10,000 的欺诈,以及监禁期至少为一年的盗窃罪或暴力犯罪。即使某项罪行在州法律下属于轻罪,也可能符合这一定义。
什么是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
这是一个由行政机关和法院裁决而不是由法规来界定的类别,一项罪行是否符合取决于定罪所依据法条的要件。在入境后五年内实施的一项此类罪行(可能刑期为一年或以上),或在入境后任何时候实施的两项并非出自同一计划的此类罪行,都可能使已入境的非公民可被递解。
暂缓裁定或暂缓判刑算作定罪吗?
可能算。根据 INA § 101(a)(48)(A),当事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被认定有罪、且法官下令施加某种惩罚或限制(例如缓刑或罚款)的案件,即使有罪裁定被暂缓作出,在移民法上仍属于定罪。
被消除记录或被撤销的定罪还算吗?
通常仍然算。根据 Matter of Pickering,仅因改过自新或为避免移民困难而被撤销的定罪仍然算数;基于刑事案件中程序或实体缺陷的撤销可以得到承认。
绿卡持有人会因犯罪被递解出境吗?
会。合法永久居民属于已入境的非公民,因此 INA § 237(a)(2) 中的可被递解理由适用于他们,包括加重重罪、某些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以及受管制物质、枪支和家庭暴力定罪。
少量持有大麻的定罪是可被递解的罪行吗?
仅凭毒品可被递解理由来说不是:INA § 237(a)(2)(B)(i) 将单次持有 30 克或以下供自己使用的大麻排除在外。但它仍可能影响不可入境认定和裁量。
我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否必须警告我有被递解的风险?
是的。在 Padilla v. Kentucky(2010 年)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辩护律师必须告知非公民客户认罪是否带有被递解的风险,并且在后果明确时必须具体说明。因未获警告而寻求救济,还需要证明受到了损害。
州法院可以为了避免递解而变更我的刑期吗?
在移民法上不行。根据 Matter of Thomas & Thompson(A.G. 2019),州法院变更刑期的命令只有在基于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或实体缺陷时才算数,基于改过自新或避免移民后果的则不算。
被定罪后我还能获得保释或取消递解吗?
这取决于罪行。某些刑事理由会导致 INA § 236(c) 下的强制拘留,加重重罪会使永久居民无法获得取消递解。其他定罪则仍可获得保释和救济,但须由法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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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被递解理由:已在美国的人为何仍可能被递解出境
即使是绿卡持有人也可能变为可被递解。了解从犯罪到违反身份规定的主要理由,以及它们与不可入境的区别。
